婚姻期间一方借款后离婚_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13:57 人阅读
导读:有,不多,大都是假离婚。简单地说:借债时双方同意,还款应有共同负担;如一方不知情,借款用在个人时,对方尚不知情,有个人偿还债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改善、孩子上学、...

有,不多,大都是假离婚。

简单地说:借债时双方同意,还款应有共同负担;如一方不知情,借款用在个人时,对方尚不知情,有个人偿还债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改善、孩子上学、购买贵重物品等均是共同债务。所以说,债务是有尺度的,不是只要是夫妻时落下的债务,都要双方共同还的。不知对否,大家共同探讨!


我是谢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大家。

先简单说下,夫妻一方惊营欠债,其实是夫妻为了共同的生活对外的债务,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离婚时可以平分债务,也可以约定有一方承担。

另外,给大家讲讲夫妻间的债务问题。

1.两个人签名,就是共同债务。

从咱们法院判决的案例来讲,一般如果借条上,有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字,那么这份债务是赖不掉了,两个人都要还!当然,借款时候没签字,但后来承认的,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2、为日常生活而欠的债,是共同债务

如果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 但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比方说为了买车用于提高家庭生活,为了孩子出国借款等等,那么这样的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3、恶意串通的债,不是共同债务

比方说,之前我家远房亲戚就问我,他后妈和他爸爸离婚,不想让他后妈分得存款,想找个朋友写个借条,然后跟他后妈说,他爸在外欠了很多钱,要离婚,先把外债还上。

呵呵,如果双方诉讼离婚,你认为这种“小把戏”,能骗得过“法官大人”的法眼吗?!!!法官那是火眼晶晶啊,法庭上,法官会连续性发问,让你各种解释为什么突然出现这份债务!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给法官留下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的印象。

4、超出正常家庭生活的债务,一般不是共同债务

一个人签借条,但是金额太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这个时候再来告夫妻二人,债主就得负举证责任了。债主来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我是婚姻律师,关注我,每天学习法律知识。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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