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和适用_挪用公款多少会构成犯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49:32 人阅读
导读:首先,应当区别“多次挪用公款不还”中的“多次”“与反复挪用”的概念。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

首先,应当区别“多次挪用公款不还”中的“多次”“与反复挪用”的概念。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该条规定的是多次挪用不还的数额认定方式,即每一次挪用侵害的是不同笔的公款,而反复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对同一笔公款,每一次挪用后均归还,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显然小于前一种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是典型的数额犯,挪用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不还,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一般活动,直接累计每一次挪用的数额来认定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显然应当从对公款占有、使用、收益的实际数额来计算,不能简单累加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结合法律规定与挪用公款不同使用方式、是否归还、归还时间长短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此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其实际占用的公款也只是最后未能归还的部分。如果简单的将每次挪用数额相加,甚至会出现认定的挪用总额已经超过公款数额本身的情况,这样认定显然会导致量刑过重。  第三,可以将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量刑,以达到罪行相适应。挪用公款罪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包括“多次挪用公款”,行为人反复挪用公款体现了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理应处以较重的刑罚。同时,这种解释也是符合立法者在设立挪用公款罪时候所考量的刑事政策的,公款的每一种使用方法使得公款所处的风险不同,该风险与公款实际上被如何处理相关联。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律适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进一步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一般以五千作起点 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一般以一万到三万做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作其他用途使用的必须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 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的不受“三个月未还”的要件限制 挪用救援款物、救灾、抢险等特定款归个人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您好,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就可以立案了立案后不会立即被判刑立案后,检察院会先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如果符合提起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具体量刑标准是这个样的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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