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的时候可以用分公司投吗_分公司能用总公司资质投标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39:26 人阅读
导读:这个在法律的角度是没有什么限制的。法律只规定了同一个法人或者某一单位的附属机构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参与投标,也即是说分公司不能和总公司投同一个标。至于分公司能否用...

这个在法律的角度是没有什么限制的。法律只规定了同一个法人或者某一单位的附属机构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参与投标,也即是说分公司不能和总公司投同一个标。至于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资质投标,只要总公司允许,是可以的。只不过投标过程中一切印章和投标单位名称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

不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如果分公司是二级法人就不能用,就好象你父母就不能用你一样.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就可以用,而且分公司也就体现不出自己的业绩了

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按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资格预审都过关的话,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是可以参与投标的。若分公司资质不行,总公司资质满足要求,那必须以总公司名义去投标,分公司的人员需要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即可。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投标。

  施工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一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3)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2)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2、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此时,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或者业绩,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为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所提出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考察的是投标供应商具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许分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中了标总公司不履行合同,还是分公司来做项目,会给采购项目的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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