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_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36:59 人阅读
导读:《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诈骗案投案自首后认罪认罚具有从轻的情节,还要看诈骗的数额是多少,如果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认罪认罚对侦查讯问影响不大】

回答这个问题,先得搞清楚什么是认罪认罚?具体如何操作?

一、何为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认罪认罚对侦查讯问的影响

认罪认罚对侦查讯问工作,并无太大影响。该制度的主要影响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侦查讯问该怎样还怎样。如果非要说有影响,也主要在程序上,在讯问过程中,办案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嫌疑人,如果认罪认罚,会启动快速审理机制。

如何在预审中使用?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预审了。即使有预审,此类案件讯问中没什么特别的,可以作为一种讯问方法或辅助手段,提示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认罪,对其后期处理有利。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其中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30%;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20%、

还是有区别的。

签认罪认罚书时,检察官会告诉你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比如你所犯罪刑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签了认罪认罚书,检察官向法院的建议刑期可能就是三年或者四年,三年是基本刑,签了认罪认罚书也不能低于下限刑期,但在同档刑期会取其轻。

如果你开庭前没有签定认罪认罚书,在庭审前或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也有被宽大的可能,但你少了一个检察机关的保障,自由裁量权全在法官手中了。

所以,如果你认罪认罚,还是在庭审前签定认罪认罚书的好。

签署认罪认罚书后是否可以让律师做不起诉辩护

何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的从宽分为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宽。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可以做不起诉辩护的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的。有大致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而另一个方向是认罪认罚之后不起诉的适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是否使用这个制度取决于被告人的选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反悔后,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相应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被告人处在不同的程序阶段会有不同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二、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说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可以请律师去做不起诉辩护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但是此时侦查还没有终结,更谈不上量刑建议的提出,没有具体的刑罚,那他认的是什么“罚”?

但是既然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审查逮捕阶段也有一个认罪认罚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认罪认罚的“罚”并不是具体刑罚裁量或建议,应该是一种概括性的、方向性的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是“愿意接受处罚”。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比于一般的认罪得以进一步的降低,从而可以获得更加宽缓的处理。

这个宽缓的处理既是实体意义上的,也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批捕既是一种程序从宽,也为实体从宽作了准备。

但是这个笼统的“愿意接受处罚”是不是愿意接受任何处罚呢?

好像也不是,逮捕的时候是个轻罪,逮捕的时候认罪认罚,这个“罚”隐含的之意指的其实是那个轻罪的刑罚幅度,也就是以这个轻罪起诉量刑所可能获得的刑罚,而不是任何罪的所有刑罚幅度。但是侦查终结之后,随着证据进一步的收集,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到起诉的时候可能是一个重罪。而原来对轻罪认罪认罚的人,未必会对重罪也认罪认罚。

同样从捕到诉还有可能发生从一罪到数罪,从一个事实到多个事实的变化。

也就是认罪认罚的“罪”的内容,可能会随着诉讼流程的推进发生一定的变化。

而认罪认罚的“罚”其实是以“罪”为前提的,(详见《认罪认罚的“罪”》)是在“罪”框定之下的“罚”。但是“罪”的范围在指控之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所认之“罚”与所认之“罪”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所认之“罚”是相对稳定的,是对当下之“罪”的刑责的确认和接受态度。

具体来说,只要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在当时认定的事实是承认的,对该罪行所可能带来的刑罚是接受的,就是认罪认罚。

不能以后续证据事实的演进变化,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此的新态度,来否定当时认罪认罚的适用。

但是可以立足新的情况开展新的认罪认罚工作,并以当下掌握的事实情节,重新判断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指控的内容。

这体现了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贯穿始终和情势变更的两条原则。

认罪认罚制度实际上是宽严相济原则的制度化,它其实不是仅仅适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而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在审查逮捕的时候也要作为考量因素。

但是显然不同阶段对事实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在侦查终结前后,证据事实存在变化是司法的自然规律,认罪认罚的判断也应当根据情势不同有所变化。

也就是说判断依据当下的情形,在发展变化的诉讼进程中把握认罪认罚的节奏。

情势变更还有一个要件完整性不断齐备的过程。

我们知道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该具备具结书,法定特殊情形除外。也就是没有具结书,一般不应该称为认罪认罚。

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还远没有到提起公诉的地步,当然无法确定指控事实,也就无法出具具结书。但这个阶段也要考虑的认罪认罚算啥?

这其实是认罪认罚要件齐备的问题。

审查逮捕阶段的认罪认罚,没有具结书,只是一个初步的态度,可以看作是最终认罪认罚的预备阶段。是一种要件还不齐备的认罪认罚,接受逮捕认定的事实,是未来接受指控事实的预演,而且从诉讼规律上两个阶段都认罪具有高度的概然性。

虽然没有具结书,但也要记入笔录予以确认,也就是认罪认罚的要件有一个逐步齐备的过程。

如果说审查逮捕阶段的认“罚”是当时认定事实的法定刑,但是将要作出不起诉的案件,这个“罚”又是什么?

如果还是法定刑,又由于最终不起诉,而无法带来任何宣告刑结果,也就是这个“罚”其实没有任何“刑”的内含。

那么这个认罪认罚的“罚”又是什么?难道是不起诉这个处理结果么?

如果是不起诉处理结果,就意味着只有做出不起诉才认,一旦起诉就不认。

实践中,确实有人在具结书中认罪认罚内容部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量刑建议的空格上,直接写上相对不起诉。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可能不合适。

当然这里边有一个模板不断完善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条款,就是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做不起诉处理。

但是不起诉肯定不是认罪认罚的“罚”,更不应该当作唯一的处理结果写入具结书之中。因此,这样检察机关将完全没有回旋余地,一旦最终还是要起诉,虽然刑罚也比较轻缓,被告人也会不满意,因为不起诉已经成为他唯一的心理预期。

  •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的本质,是自愿的接受刑罚处罚,而不是对处罚和不处罚可以有所选择,或者只能接受不处罚。

因为犯罪嫌疑人毕竟犯下罪行,这样一味要求不处罚,或者对接受处罚存在排斥心理的人,说明其认罪的态度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不是真诚的认罪悔罪,虽然表面认罪,但内心没有悔意。认罪成为其逃避处罚的一个工具,或者与检察机关谈判的筹码,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适用上和从宽幅度上都要非常慎重。

认罪认罚之后不是不能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不应该将不起诉作为换取认罪的筹码来使用,这样换来的认罪是廉价而不可靠的,让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充分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

在认罪认罚中对不起诉的态度应该是可以考虑,但不承诺,可以使用,但不保证。

在不起诉具体的适用中应该选择那些情节同样轻微,但是认罪悔罪态度特别真诚的加以适用,对于那些带有投机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让其接受审判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罚”的本质是一种不可逃避的责任。

虽然在诉讼进程中会发生法定刑、宣告刑等范围的改变,但责任的这个本质内容是没有变化。不起诉不是“罚”,而是不用承担“罚”的意思,两者泾渭分明。不起诉是对自愿承认“罪”、坦然接受“罚”的鼓励,是对真诚的鼓励,是因为彻底的真诚和忏悔,而使检察官确信无需再承受刑罚也能够改过自新。这个不起诉的前期一定是认“罚”,一定是提起公诉,处以刑罚也心甘情愿,是任凭处罚,才有的无需处罚。而不是斤斤计较、讨价还价换来的结果。

认罪认罚制度的本质是在鼓励真诚、激发良善,是在呼唤人性之善,而不是奖励人性之恶。

认罪认罚之桥,唯有善意才能通过。

很重要,从法律上讲,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参考,同时,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具有抗诉权的,从这一点上看,人民法院也会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

还有就是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他们是常年打交道的,在工作上,他们是会相互配合和尊重的。

从我的办案经验来看,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基本上人民法院都会适用缓刑。

公安经侦就签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是不是判有罪的意思?

公安机关让签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只是告知有认罪认罚从宽这样一个制度,不是判有罪的意思。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法院审判环节均可以适用,下面对三个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分别予以说明:
  • 第一,侦查阶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记录再案。
  •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 第三,刑事审判阶段,检察院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量刑建议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移交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自愿认罪认罚,如果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认定的罪名,并认可量刑建议,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纳检察院从宽的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从而使得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

以上流程清晰地反映出了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三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需要做的工作,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前期主要是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审查期阶段后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最核心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获得从宽的量刑建议,最终由法院判决是否有罪,题主提到的签署认罪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只是一个告知的行为,不影响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是否判决有罪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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