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创业不易,初期关注的是公司如何活下去的问题,很多股东都没有太多关注公司投资款的规范化问题,特别是不少企业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用形成混同现象,公司如果要长远发展对于当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就要特别关注,有股东认为是投资款,也有股东认为是借款,出现争议影响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工作效率。涉及股东出资的一定要通过出资人账户转账至公司账户并在附言栏标注“投资款”三个字,否则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不能认定为“投资款”,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留有瑕疵,将来股改就需要整改,建议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一定在原始凭证中标注清楚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进而规避风险。
1、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认缴的时间和认缴的金额足额出资;
2、该出资的金额应当全部进入公司的账户,且用途为“投资款”或“出资款”等。
上述出资到位后,短时间又将资金以各种名义全部或大部转出,个人认为实际为股东抽逃出资,实质上并没有出资到位。如果股东出资后,又将款项转出,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实质为抽逃出资或抽逃出资之嫌疑。
1、款项以股东的名义进入后,然后全部或大部分款项转出至股东或非股东。
2、转出的款项,非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必须。
3、转出的款项,若以向外借款的形式出借,公司未收到符合市场利率的资金使用费或无使用费,且款项也没有回归的真实意图或迹象,或者借款人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思,也没有还款的动作。
4、转出的款项,非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理财。
5、进入的款项,公司用大额的资产或费用发票来对冲,而这些资产的采购或费用的发生不是公司经营所必须,也可能实际上这些资产的采购或费用并未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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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不仅看其形式,更应看其实质。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权益不同
借款是债权,投资是股权。
二、收益不同
借款收的是利息,投资收的是红利。
三、形式不同
借款打的是借条,投资开的是股权证。
四、结果不同
借款需返本,投资不需返本。
五、参与度不同
借款人不参与借款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投资方可以参与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管理。
六、法律责任不同
借款人与借款方没有法律连代责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法律连代责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该签订有书面合同。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纠纷的应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如有法律问题可关注头条号:上海离婚房产律师,私信免费咨询。黄劲夫律师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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