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的法律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35:36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性化”,但法律的庄严不容践踏,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这让我想...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性化”,但法律的庄严不容践踏,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这让我想起了2017年武昌火车站杀头案,22岁的犯罪人胡润东因为热干面涨价问题和面馆老板发生冲突,从而失去理智持刀将老板杀害,手段及其残忍,这是故意杀人。

被捕后胡润东要求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嫌犯系精神残疾二级,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胡泽东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他父亲也证实了这一点,最后只是被判了死缓,如果没有精神疾病的话那么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了。

但是我们从许某的言行举止没有看出来他有精神疾病的迹象,遇事冷静,心思缜密,日常生活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的举动,所以他将会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退一万步讲,如果许某真的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么非常遗憾,他也会和上述案件一样只会被判死缓,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法律终归有他的合理性,我们都要遵守,这样社会才能有秩序的发展下去…

国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精神病患的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精神病患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等、劳动部1994年(劳办〔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567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年的)、劳动部《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1995〕1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1994〕214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的《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

如果的确肯定是“精神病人”伤人,其本人因“无行为能力”,无需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但可以向其监护人寻求民事赔偿:

其监护人按顺序说,第一是其配偶;

第二是其子女;

第三是其父母;

第四是其兄弟姐妹;

如无直系亲属,可向当地政府比如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赔偿,也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赔偿。

因为根据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述人员和机构有监护精神病人的义务。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系他们监护不当所致。

如果病人是在住院期间肇事,那医院就有监护责任,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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