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不良资产包注意点_不良资产收购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19:43 人阅读
导读: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比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由于债务人的合并、分立、重组等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尚未进行债务清算就被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的,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中,若发现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确立,李志强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方案所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其次,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

逾期资产包也是资产呀,现在什么东西都可以卖钱,自然有人接盘,因为逾期的资产包还有很多信息,资产,他们可以处理,或者拆分,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天下攘攘,皆为利来!所以没有好处的事情商家不会去接手的!

您好, 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估计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

要以谨慎原则对不良资产包中每笔不良资产作出判断,有的是零回收;对能回收的,预计回收价值、回收时间要留有余地;对收购成本和处置成本要打足;心中还要确定一个投入产出比,不能盲目收购。

二、熟悉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多学科的知识,对于不熟悉此项业务的投资者,最好配有懂金融、法律和财务知识,甚至能进行资本运作的专业人才。

三、对不良资产的所在地的了解

对不良资产的所在地,对其人文、经济、社会有一个较多的认识,有关工作人员要有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因为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协调和处理,处理的成功与否,有时会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功或失败。

四、移交工作要做好

投资收购不良资产包以后,要做好与出售不良资产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料移交工作,与此同时,开展档案整理,对债务人催收维权,搜集补充证据资料等,尤其要防止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执行时效的丧失,引起工作被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第一种模式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 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

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模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 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价应该从几个方面考虑:

1、担保的不良资产,要看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如果没有偿还能力,根据偿还能力来定价比较合理。

2、动产抵押的金融不良资产,根据动产新旧打折评估比较合理。

3、不动产抵押的金融不良资产,根据不动产相关部门评估为价值参考比较合理。

4、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价从担保人,抵押物方面考虑,还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所以每笔不良资产定价都不同,原则上越低越好。

首先得确定收购的对象确实为真正的不良资产债权人,要核实借条、合同、产权证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


其次要保证收购之后可以收回本金以及盈利,那就要了解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有办法实现债权的变现、置换等处置方法。


简单说就是要确定买的是真的债权、买来以后要真的能收得回来。

1、由银行将需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组包(也就是批量转让)。

2、然后走内部程序(一般就是上报总行、银监等批复)。

3、走完程序后会向四大AMC以及地方AMC发出邀请函,然后带着AMC去做尽职调查。(只能是上述的持牌AMC,银行不能直接转让给民间资产管理公司)。

4、然后AMC了解项目后回去写报告上方案讨论价格。

5、最后银行会以公开竞标方式让几家AMC投标,价高者得。

6、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就简单得多,两家公司谈妥就行,不走公开流程。

1、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债权,通过查封资产,拍卖抵押物等方式回收。缺点:耗费时间长,诉讼流程繁琐。

2、找债务人谈判,如果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只是暂时拿不出钱。你个人处置债权比银行灵活得多,可以不受时间和价格的约束。因此只要你们双方都能接受条件此种方式应该是最佳的。

3、再次转让给其他主体 利润点无非就是其中的差价。既然是不良资产,银行肯定会打折卖出。只要你处置妥当是能从中获利的。不过购买前需做好充分的调查,了解其中的价值点,瑕疵,以及可变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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