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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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几年后可以减成有期?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具体几年后可以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需要靠犯罪分子自身的积极改造与努力。具体如下:
第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是可以减刑的,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可以减刑,但是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第二、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综上,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得到你,如有疑问可在评论下方评论或者私信头条,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法律常识。
谢谢邀请!无期徒刑改有期徒刑是没固定刑期,是有分种类与单罪或者数罪并罚!
我把刑法修正案后新的你看看就知道!
根据我国刑法,一罪的最高有期徒刑是十五年。数罪合并执行最高是有限徒刑二十五年。 判处死刑 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2、《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4、《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当初我所知道的如果无立功表现,也无大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一般无期徒刑2年后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
中国为什么不取消无期徒刑而全部改判有期徒刑?可以说我国的刑法和刑罚制度,在总结我国实际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综合治理基本国情,已经做了多次修改,日益完善。相信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推进,今后还会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一个科学合理的刑罚制度,是要全方位的考量,既要有效的打击、威慑犯罪,又要尽量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如果只强调打击力度,不重视挽救教育,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那又将是定时炸弹,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全面分析一下,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主因并非是我国的刑罚太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跟不上社会形势,缺乏就业能力,谋生艰难,加上社会普遍存在对刑释人员的歧视,生活压力逼上走回头路。当然也有恶习不改、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因素存在。现在的社会很现实,为钱和利,绞尽脑汁,很多人甚至不择手段,容易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无论是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角度,还是实际执行刑罚的实践来看,都没有取消无期徒刑而全部改判有期徒刑的必要。个人观点,理由如下:
1、消除无期徒刑等同于终身监禁的误区。我国刑罚的无期徒刑和外国的终身监禁是有区别的,不能把无期徒刑理解为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是没有期限的徒刑,在后期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而重新裁定执行刑期,具有灵活性。而国外的终身监禁,那是死制度,就是要服刑到死。
2、我国的刑罚制度上目前有死刑,对犯罪有足够的威慑和打击力度。在死刑上,配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给纠正冤假错案一个缓冲期,科学合理地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所以我国目前并没有把无期徒刑当做终身监禁来执行刑罚。
3、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个考验,要想缩短刑期,就必须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有人认为反正无期徒刑一般十几年就可以回归社会了,与判有期徒刑没什么差别,就没必要设置无期徒刑,把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长就可以了。从实际司法经验来看,那是两回事。刑罚制度也要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如果取消了无期徒刑,用延长有期徒刑来替代,那么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过程中,可以得过且过,反正过一天,刑期就少了一天。而无期徒刑就不一样了,在入监服刑两年考察期内,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会延长考察期的,直到有认罪悔罪表现方可减为有期徒刑。对罪犯的改造有促进作用。有不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抗拒改造,最终服刑二十几年才刑满。
总而言之,刑罚制度中设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是很多刑事专家和立法委员等专业人士,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最终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刑罚制度,自然有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再严的刑罚对遵纪守法法的公民来说,可以是一纸空文,对违法犯罪分子来说,是条高压线,敢碰就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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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变更为有期徒刑18年的,最多能减刑5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