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期限最长多久_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3:42:17 人阅读
导读:拘传时间是24小时,这个是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前可以接受讯问的时间。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达到37天,也就是被称为黄金抢救期的37天——其中侦查机关在第30天之前必...

拘传时间是24小时,这个是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前可以接受讯问的时间。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达到37天,也就是被称为黄金抢救期的37天——其中侦查机关在第30天之前必须决定是否报请检察院逮捕,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逮捕的材料之后必须7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37天的由来正是如此。


如果被逮捕了,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如果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历三次延长,简单概括为“2+1+2+2”。


第一个“2”的理解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又称“一延”,理解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个“2”又称“二延”,理解是,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这类案件的条件是“重大复杂”,对于案件认定的裁量权比较大,但由于是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一般会更加慎重。


第三个“2”又称“三延”,理解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三延”,说明案件情况比较严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以上五次羁押期限相加,可以概括为七个月+37天。但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2+1+2+2”的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表面上看,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十分漫长,但就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经历二延、三延的案件很少,很多案件都是在一延就能侦查终结,甚至第一次的两个月都不会完全用尽,因此,不用特别担心案件时限的长期性。


然后跟大家讲讲没有被关进看守所的情况,如果是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是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如果觉得侦查机关长时间未结案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侦查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期限与上面介绍的无关,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如果没有羁押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期限,但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是1年,如果超过1年,肯定是要解除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提起公诉,期间要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某些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还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我来从理论上说明一下走完这些程序最长会经过多长时间。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七天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长是三十七天

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此,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七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查机关审查该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最坏的情况是,检察院审查一个半月以后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个月以后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一个半月以后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个月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一个半月以后才提起公诉。

因此,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是六个半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从立案到提起公诉,最长期限是十三个半月加上三十七天

一般为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后最长为37日提请批准逮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逮捕后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参考资料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