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治安管理处罚法_治安处罚法里的销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7:03:10 人阅读
导读: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基本一致。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3、依据不同。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 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 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收缴与追缴的区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收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而追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2.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客体)不同。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但是,对二者的处理程序与结果却是基本一致的。无论是收缴,还是追缴的财物,如果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即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属于没有被侵害人的收缴或追缴的财物,则应登记造册,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您好,涉案物品销毁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 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法律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要一律收缴、销毁。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这些违禁品一旦查获,应当一律收缴并予以销毁,不能流失在社会上继续危害社会。

2、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缴并按规定处理。对于赌具、赌资应当按照规定收缴,该销毁的销毁,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应当一律收缴后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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