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钱到法院后怎么办_法院强制执行的钱怎么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6:56:54 人阅读
导读: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由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由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款已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拒领执行款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但也的确存在。遇到这种情况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解决办法。

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既然申请执行就是想拿到执行款,否则他完全可以不用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执行款到法院以后申请执行人通常会配合法院的发还工作,有的申请人甚至天天打电话询问法院什么时候能够拿到钱。

但也有的申请执行人虽然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款到账以后却不愿意去法院领款。比如,申请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每一笔款项都要有严格的财务手续,非常繁琐。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领钱回去做账太费劲,因此不愿意领。还有的申请执行人人在外地且工作繁忙,本身执行款也不多,来回坐飞机再加上其他费用他们感觉还不如不领,因此也拒绝领款。

碰到这种情况时,执行法官首先会电话联系申请人,要他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然后通过财物直接转账给申请人方式发还。如果申请人拒不提供上述材料,那么执行法官会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领款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来领取执行款。如果仍然不来领,会制作提存表,经过局长和院长审批以后办理提存手续然后结案。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打到法院的账上就视为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就会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申请人不领取执行款是有过错的,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并不会因为申请人不领取执行款而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或者限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既然知道被执行人已经将执行款交给法院,就可以随时到法院要求领取。 法院必须在收到执行款物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款物返还给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老赖不入刑一切等于零

钱到了执行账户,一般执行法院会联系你领取款项,但也不排除事项多,遇到业务交接更换,忘记的事情。既然你了解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打电话打不通的情况下,前往法院执行庭找当事法官询问,据了解一线城市的执行法官每个星期都有一次的现场办公。

其实这个事情并不难处理。

1、到银行打款。

2、持打款回单,先到法院财务部门换缴款收据,拿着收据到法院执行局,每个案件都有分管的法官,找到这个法官,把收据给他,证明款是你们付的。

3、然后法官会做一个询问笔录,办理结案手续,给你一份结案通知书,就没事了。

后边黑名单、限高等等,结案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就撤下来了。

问题解析:

提问者一定要慎重地描述问题,一定要分清“执行终结”和“执行中止”的区别。

根据问题描述,法院在案件没有执行完毕就对案子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那么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如下情形,那么法院在案件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执行终结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同时,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那么法院可以适时作出中止本次执行的决定,待条件允许后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这个再次启动,可以是申请人申请,也可以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自行启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问题解答:

如果事实真的像提问者描述的那样,法院在案件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对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的,那么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也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但是提问者一定要注意,法院对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不是草率作出的。关于适合执行终结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等等。

人民法院在执行到标的款后,会通知申请人到法院来领取。申请执行人出具领条后,法院财务开出现金支票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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