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其实在刑法中,涉及不止一个罪名,且需要区分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论处”的只有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剩余的,以数罪并罚为原则,以一罪处理为例外。(一罪处理: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复合行为犯、法条竞合、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吸收犯以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例外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情形只有一个,即“出口退税罪+逃税罪”,刑法第204条第2款)
牵连犯的原则也是择一重罪论处,例外是数罪并罚。
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
①有组织犯罪——a.恐怖组织:《刑法》第120条第2款、b.黑社会:《刑法》第294条第3款
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a.挪用公款:《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b.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徇私枉法罪除外)
③制造保险事故犯罪——《刑法》第198条第2款
从一重罪处罚通常出现在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理中。是理论上的概念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益的情形,如甲开枪射杀乙,子弹穿透乙又打碎了珍贵文物一个。甲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过失)毁坏文物罪。但是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不能被重复评价两次,所以只按较重的那个(故意杀人罪)实施处罚。 择一重罪处罚是按照该罪犯所犯罪情节,应判处的刑罚的法定刑来选择,如果相同,则一般从该罪犯所犯罪的目的、情节,通常以该罪犯最直接的一个罪名来惩处.。
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包括具有参照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准。
当然,在一罪论处的情况下,又有一般与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论处,而无需司法上的选择。我们先来看看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数罪并罚:不同的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择一重罪处罚:同一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那么,什么情况下该用数罪并罚,什么情况下该用择一重罪处罚呢? 数罪并罚:犯的罪按刑法量刑是无期徒刑以下的; 择一重罪处罚:有一罪行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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