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多年未使用_土地征而未用,被征收人能要回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0:23:28 人阅读
导读:您好,征地批复是征收决定的依据,在审查征地批复时要注意其期限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

您好,征地批复是征收决定的依据,在审查征地批复时要注意其期限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的通知第14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见不到征地批复,看到的往往是征收决定。如有的案件中,自征地批复批准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征收部门并未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实际上征地批复已满两年未实施,已失效。再去作出征收决定自然无法律依据。现在已经没有开发商征收了,所以也就是只有公益性项目的征收。

土地征收后没有使用,五年内农民在上面种庄稼,现在要使用,农民该给补偿吗?

农民的土地征收后按说是不能被随便荒芜、闲置的,但也得看你的土地被征收的对象了,像被城市规划征收的与被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就有很大的区别,属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所征收的又有不同。

以单位或个人征用农村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为例。已经办理了手续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如果他们一年内未动工,而又能耕种的土地,就应该先交给农民耕种或者是自己叫人来耕种。如果超过一年以上未用的,按照相关规定还应该缴纳闲置费。如果超过两年都还没有使用的,就可能会被收回,交回给原来的村集体或原农民来恢复耕种。可见一般的单位或个人征用农村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对他们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是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的。

而对于被划于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其规定就又不同了,这得看你们所在地的各种政策,或还有没有什么另外的核议,想来既然已经种植五年了,如今才开始真正使用,虽大的补偿是没有了,但像种植庄稼这样的一般的青苗补偿费还是应该给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预审、专用、征收、供地四个环节,土地“征而未用”或者说“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是继“批而未征”之后的又一常见的征地、用地乱象,就发生在征收后的供地和用地环节。

这些土地在这个阶段已经被依法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等都应已经齐备,性质已由集体所有依法转变为国有,用途也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按照正常情况,接下来应该由政府对这块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挂牌出售,供应给开发商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或按照经报批的征地用地项目要求依法加以利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依法经法定程序征收的土地实际上并未被立即投入使用或被投入供应,而是被荒废。这就是我们说的“征而未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

对爱惜每一寸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被征收已经是让人痛惜的事,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被善加利用,而是变成了垃圾堆放、荒草丛生的荒地,这无疑让人更加难以接受。但地已经被国家征走了,征地补偿也已经给了,土地已经不属于村儿里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能拯救被荒废的土地吗?还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征收后被久而弃置不用的耕地,应当按照规定视情况交由原被征地人回复耕种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使用权,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合理善加利用。

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点:

第一,恢复耕种并非是随意性的,必须要满足相应的规定条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也可自行组织耕种,即使未交还被征地人耕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同时,如果被征收人非法占地、用地,自行到已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青苗栽种、乱搭乱建,不但不能收回土地,反而很可能承受相应的损失甚至处罚。

第二,即使为了避免土地被彻底荒废,而依法视情况将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不意味着土地被彻底“还”给被征地人了,此时的土地性质仍为国有,只是国家将土地免费交由原被征地人耕种利用,即使将来国家要再收回使用,也不会再次给予征地补偿,而是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补偿费用。

最后,“征而未用”的乱象其实也并不仅仅体现在依法征收、补偿完毕之后,现实中也曾经发生过土地已经征收但开发商卷款潜逃,工程停滞、被征收人补偿款也尚未到位的案例。这种情况较我们以上所说的更为复杂,对被征收人来说实际损害更大。因此,被征收人时刻关注土地征收动态,对于及早发现问题,尽量减少自身权益受损也是很有帮助的。


可以,政府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你可以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网上可以查到这两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很感谢受邀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要说明一下,“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征用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在一定时段内使用个人或集体财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后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变。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将个人或集体财产收归国有并一次性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后财产所有权由个人或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所以按照题目的意思应该所说的是“征地”,不是“征用”。

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征收的补偿范围和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补偿不做分析,仅对征收后三年未用情况分析:

1、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可以明确已实施征地超出两年未供地,原土地使用者或政府可以耕种。

2、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了解了上述规定,简单来说,征地批准后满两年后未实施征地行为,所征的土地可以交付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政府组织继续耕种。当然啦,这里的“满两年”的期限必须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干扰,例如今年的疫情导致不能正常开工,所以不能以两年的时间计算了。

个人认为,如果是征收后未使用土地,再次使用不需要再征用土地了,也不需要再支付土地补偿款了,因为此时的土地所有权已归属征收者人的了,但是必须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用。如果批复征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土地所有权此时还未变更,那么需要使用土地就必须要征收了。

以上个人看法,若有错误或遗漏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以便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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