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符合如下法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谢邀!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犹豫了好久。为了让大家对取保候审制度和实际操作有一个更深理解,就把自己所知全部告诉大家吧。特别是入门律师、年轻律师看过来,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其他吃瓜就看看热闹。给个赏赞。
取保候审是一种比较轻刑事案件强制措施,它与监视居住、逮捕、刑拘等措施是可以互相交替变动的,并贯穿到整个司法程序始终,只要符合条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65条对构成取保候审条件做出了规范。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个总原则,现实中仅仅按照该规定提出申请还是不够的。因为,每一个地方、每一级机关在把握分寸上是有差异的。一些地方或一些机关为了工作便利对不准许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做出相关的内部规则或规制,还有具体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的态度因时因地也会有所变化,取保候审的内部审批制度也是各异的。其中,综合来讲,司法机关比较关心的是:1-嫌疑人报复?2-嫌疑人被报复?3-串供?4-翻供?5-二次危害?6-可能带来工作麻烦?7-其它等等。
所以,律师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除了审查法定条件,还要做到几点:
1- 有效沟通。尤其是在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很重要。侦查是保密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只要问程序不涉及案情,是好沟通的。承办人对嫌疑人的看法、侦查材料进展程度、具体流程等情况,是可以告诉律师的,也可以择机试探取保候审等问题。
2-申请时机。当你掌握承办人沟通信息和案件其他信息后,进行综合判断,取保候审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即可开始启动程序,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次数。由于申请取保候审次数不限,所以,第一次申请十分重要,若第一次被否,再次申请时,将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决定的。而个人工作的惯性也是讲究,朝令夕改,成何体统。
4-审批流程。一般来讲,对取保候审,承办人意见很重要,但都有内部审批流程,所以不是承办人同意就完事。有些侦查机关对取保候审需要上报直接领导、报法制科、报局领导等等。
题主问道:逮捕后两个月是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吗?这真不好说!每一个案件都有着不同情况,这要看律师对案件把握程度,申请时机十分重要。
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体制,基本还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审批逮捕权,侦查机关有刑拘权,而公、检、法、监委都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权力,另监察委还有留置权。
当代法学前沿的学术研究认为,对嫌疑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应该归口人民法院一家来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零散规定,会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资源浪费,还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我们期待着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进行改革,所有强制措施均由人民法院决定,所有强制措施的异议由人民法院听证方式公开透明解决。相信这是可行的。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书记打了,后来我们被网通,第一次时候是去派出所录口供,医院做做检查,然后我们们回来了,等了一个多月,检察院通知去录口供。然后又回来了一个多月,等法院打电话来时去开庭,开庭候,直接在看守所关押。关押一个月,缓刑。都出来了。这些是花了钱找了关系的。说实话,一般是没有这样的事。
公安侦查阶段批捕后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加大,不过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也能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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