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_行政诉讼法一审简易程序的适应情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1:45:52 人阅读
导读:行政诉讼法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行政诉讼法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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