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通知义务是公司_公司合并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3:53:56 人阅读
导读: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但不论何种原因,公司合并前都应进行公示,不能不对债权人进行通知。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2、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债权人的权利受损害,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追索。

公司分立的程序基于公司分立的两种形式而不同。

新设分立相当于注销原公司,成立两个新公司,故需要先行清算程序,然后按照公司设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册。

派生分立相当于大鱼生小鱼,原公司不注销,设立一个新公司,但是因原公司资产发生缩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新公司按照设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册。

对于债权债务两者是一样的,即在分立之前,原公司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债权协议的,可以就债务承担约定由其中一个公司承担,若无法达成的,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就效力问题,若存在非法转移资产、虚假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变更文件的,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股东或者被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公司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结合成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由新设或续存的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界定了两种形式的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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