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_做司法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30:19 人阅读
导读: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有效的司法鉴定应该是建立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不受外界干扰的基础上的,任何一种可能来自相关部门的预设结论都是对司法鉴定公正性的损害。为此,《全...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有效的司法鉴定应该是建立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不受外界干扰的基础上的,任何一种可能来自相关部门的预设结论都是对司法鉴定公正性的损害。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机关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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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国家的相关部门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有三件事情要做。

第一就是申请程序,共有9项: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的相关文件。

3,住所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证明及所有权登记。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如下的条件,共6项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到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范围。

4,有在业务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通过的认证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必须有三名司法鉴定人。

第三就是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的情况了 : 要求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要拥护中国的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培训或是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条件、法学知识条件、专业技术条件、思想品德条件。

如果上述情况都具备了,那就可以去做司法鉴定的工作了。

根据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司法厅申请。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另外,需要有以下办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需要的条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二、申办司法鉴定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即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所必备条件与完备的运行体系,并获得了相应的前置审批许可后的从业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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