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属于什么法的范畴_什么叫商法的复合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50:20 人阅读
导读:你好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C这道题有一定迷惑...

你好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C这道题有一定迷惑性。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与物权有几个区别的地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这里的“无形”重点在于其客体的性质而非其客体的载体。物权的转让最终会体现在“物”的转移至上,而知识产权是无形的。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都比物权要弱。两者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同时,结合知识产权无形的特点,权利人实质是不能对知识产权实施占有的;知识产权也不会因其载体的物灭失而灭失。

3.知识产权主要通过法律保障实现,而物权主要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物权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并未全都如此。

5.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而物权没有。

6.两者价值的实现不同。希望可以帮到你

商法的复合性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色彩 商法在本质上与民法是相一致的,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因此都属于私法范畴。

传统的商法偏重于商事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强调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不但加强了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也加强了对私权的干预。传统商法领域也被输入了一些行政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强制性规范,国家通过立法开工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的特征,出现了所谓“商法的公法化”。但是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完全公法化,而只是表明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商法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2.作为国内法的商法具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 ,

经济法,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包括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竞争法,外汇管理法等。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总体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体区别则表现在: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 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商法与民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商法具体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商行为,民法规定民事活动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商法与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科。简单地说,商法调整的是平等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与经济主体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平衡协调法。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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