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手续_集体建设用地建房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4:51:15 人阅读
导读:笔者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农房建设的规划和审批正是工作内容之一,为帮助有建房需要的群众更快更好地建房,笔者这里是按下列程序进行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对宅基地进...

笔者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农房建设的规划和审批正是工作内容之一,为帮助有建房需要的群众更快更好地建房,笔者这里是按下列程序进行的:

农户申请宅基地——对宅基地进行初步踏勘——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土地农转用审批)——农房建设审批——土地使用审批——动工建房。

下面,就群众关心和需关注的相关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农户申请宅基地及初步踏勘

申请的目的是让村里和社时知晓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踏勘的目的是确保所选地块适合建房且能建房。

这一步有些群众不太重视,但其实很重要。好多农村建房的遗留问题就是这一环节出了问题,特别是前些年建在基本农田上的农房。群众想当然认为想占哪块地就可占哪块地,村里和社里也不知晓,导致违法占地,办不到产权登记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有可能按违建进行拆除(近两年已很严格,以后将更严格)。

向村里申请后,村里会通知国土所和镇里村建办对拟建地块进行初步踏勘,以确定该地块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到底能否建房,对属于基本农田的,以及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的,会另行选择适合建房且能建房的地块。

二、召开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这一点,一些建房群众也比较忽视,认为不重要。殊不知,社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及表决情况是宅基地审批的必须材料之一,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同意,哪怕所选的地块符合土规的要求,也不能进行审批。

因此,为了让群众不走弯路,不花不必要的钱,应在拟建地块符合土规的前提下,先行按村民自治的规定召开好社员大会,并按提供的样式做好会议及表决通过记录。

三、土地农转用的问题

若使用老宅基地建房,就不涉及这一问题。若是另选宅基地及扩大宅基地面积的,一般都会涉及这一问题,只需要拟使用宅基地的当事人按国土所的要求作好配合和缴纳相关费用即可。这一项,因各区县大多是收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农转用报件后,才会上报市级部门审批,所需时间约为半年。

四、农房建设审批和土地使用审批

(一)利用原宅基地建设。这种利用原宅基地且不扩大宅基地面积的,只需按当地村建办的要求办理改建手续即可动工建房。

(二)扩大宅基地面积及另行选址建房的,待土地农转用审批后,先到当地村建办办理扩建或迁建手续,然后将该手续复印后交国土所办理宅基地手续,通过审批就可动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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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农村建房需要申请后才可以建设,即使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盖房子也不行。如果确实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1、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通知》提到,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其中包括:

(1)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2、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这些行为严肃追责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农村建房需要申请后才可以建设,即使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盖房子也不行。如果确实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1、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通知》提到,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其中包括:

(1)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2、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这些行为严肃追责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你好,我所在单位就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我来给你说说这个问题。

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你有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就相当于农村的房产证,不知是你要建房还是你家里人要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谁的名字,是你的吗?

如果是你的名字,你去到你们乡镇的国土资源所,找到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有证就说明你 是有老房子的,看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有多少面积,只要你不超面积建盖就行,在老地基上重新翻修房屋是可以的,合法的。

对于这一问题,部分人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自己宅基地手续、乡村规划建设手续都齐全,就可以随心所意建房了,所修建的房屋就一定合法了。殊不知,虽然有齐全的建房手续,但也不是随心所意想怎么建就怎么建,还必须得按按审批的座落位置、面积大小、层高层数等进行建设。

简而言之,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必须得按审批的指标修建才是合法的,批甲地建乙地、批少建多都不是合法的。

第一,建房手续齐全,必须是用地手续、建设手续双齐全。

就是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乡村规划建设的审批手续都要有,这才真正是建房手续齐全,缺一不可,哪怕是利用原有的老宅基地进行扩建,也必须得有这两样手续。只在具体的审批之中,若仅是利用原有的老宅基地原址原貌翻建,虽可不办理用地手续,但也要提供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手续,并办理乡村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虽然手续齐全,也不是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得按审批的指标来建。

笔者管理村建国土这几年,就有人认为自己既有宅基地手续,又有乡村规划建设手续,心存侥幸,于是把房屋的位置移一点或宅基地多占一点、多建一层,被他人投诉的,以至被拆除的还不少,至于建好后无法办证的也有,最终还是给自己留下了麻烦和担忧。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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