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包含精神损失吗_自然灾害国家会不会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2:05:34 人阅读
导读: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三农#国家会根据灾害的损伤程度,适当的进行救助,而非赔偿。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温,热浪,冷害,冻害,浓雾,酸雨等。...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三农#

国家会根据灾害的损伤程度,适当的进行救助,而非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温,热浪,冷害,冻害,浓雾,酸雨等。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啸,赤潮,海岸带危害等。

洪水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泥石流,融雪洪水,山洪,溃坝洪水等。

地震灾害。主要包括隔落地震,矿山地震,构造地震,水库地震等。

鼠害。包括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病害,森林鼠害。

农作物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害,农作物虫害,农作物草害。

刑附民赔偿都要求是直接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赔偿请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即使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依然不予支持。虽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失,法学界与实务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精神损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想要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都是于法无据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前法院人,笔者对此也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亦不予支持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这点均未改变。之所以不支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刑事程序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单纯的民事侵权明显不同,不能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法院还可以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令被告进行赔偿是对受害者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因此有必要让侵权行为人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刑事诉讼则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对受害人进行抚慰、救济的主要手段。如被告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失去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刑事处罚,已经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慰藉、抚慰。如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支持受害人因此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存在双重评价的问题。当然,笔者认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混同甚至以公法责任代替私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第二,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二条规定,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已经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处理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赔偿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而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金一费”)也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也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一费”已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之所以不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一费”,主要考虑点有: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当适用与单纯的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上文笔者已谈了此问题,不再重复。

第二,如果单纯按照民事诉讼的标准进行判决,往往导致“空判”,执行还难到位,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第三,不支持“两金一费”,意在鼓励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人民法院努力进行调解,尽可能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冲突。

第四,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适用上,刑事诉讼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两金一费”,但若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金一费”,法院是否支持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答案应是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附带民事不支持,单独提起却支持的现象。笔者,当年从事刑事审判期间,对此深感困惑。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于法无据

在工作中,笔者时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被诈骗、被盗窃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吗?此时,我只能回答道,去法院试试吧,有可能会给立案。为什么这么说呢?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除了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是不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进一步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特别是后面的批复,更是直接表明,诸如盗窃、诈骗等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些法院出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将此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的。

张玉环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700万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无论赔偿多少,只是一串数字,27年的青春荒废了,家也破败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是多少钱也难以挽回的。

他申请700万,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不会有这么多,估计也就是400-500万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羁押天数)=339万

b、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项根据具体案情和赔偿机关的态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的35%。

假定按35%计算,则339万x35%=119万元(这个数字是可以协商确定的,35%的比例仅供参考)

上述两项相加,那么总赔偿数额:339万+119=458万元

当然了,具体赔偿多少,还要看双方协商的情况,以前已经兑现的赔偿案件,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是按标准付给,有的是在赔偿款之外,再用类似生活补助等方式补偿一块,多数都是比标准高一些。

例如,两个月前,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上述几项共计1872万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羁押15年共5600多天后无罪释放的“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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