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_怎么制定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5:39:25 人阅读
导读: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应当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指标或目标;明确责任、权利与业务;明确赏罚追责考核办法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运行机制和保证体系。因此,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 所谓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制度,而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的“母制度”和“总制度”,所规定的是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要求。另一方面又为如何实现总体目标和要求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制度。所谓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机制,是指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所谓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保证体系,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制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又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主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各级各类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的明确性、内容的强制性、结果的约束性和运行的规范性四大特征。

1、要制定责任目标,并与责任人签订。

2、逐月予以考核,逐项予以落实,对照目标责任书,得出考核结果,提交工资核算部门,连挂考核,奖罚兑现。3、责任目标制定要合理,奖罚措施公平公正,尺度把握准确,便与考核兑现。4、日常督查考核,直接对老板负责即对一把手负责,其他人员不得干预,避免考核时有失公允。5、考核结果要公示。6、考核人员素质水平要高,业务能力要强,敢于碰硬,敢于负责。

安健环管理部门作为考核小组的执行办公室,总经理任考核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或相关责任人担任。组长是做决策。副组长是直接进行考核的总指挥,需将考核结果汇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签发正式考核文件,下发执行。

目前的现状基本相似,学校的绩效考核、分配要做到绝对公平较难,只有貌似还公平。

本学期,我校就是执行的经教代会通过的新《绩效考评方案》,其中仍以教学成绩为核心——教学业绩前茅的,一定是优秀老师;教学成绩C等的,评优评模(尤其是模范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一票否决”。

纵观我校的新绩效考核办法,各项评分、评优评模明显侧重于班主任或教了两个班主科的老师——这应该还算合理,目前不愿当班主任的越来越多;纯小学科的(以前叫副科的,如史、地、生)一般垫底较多。

以老师个人教学成绩算,以哪些方面为准呢?主要看“单科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进步名次”等;新增了项:如果全年级某科平均分居附近三校第一的(事前有说明哪三校,并互相交叉阅卷),该备课组老师每人可奖一定的奖金。

也有一定运气成份,平行班的班主任如果很给力,班风学风好,基本所有老师的教学成绩都靠前。

绩效考核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

1、责任结果导向原则:引导员工用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不断追求工作效果。

2、目标承诺原则:考核期初双方应对绩效目标达成共识,被考核者须对绩效目标进行承诺。目标制订和评价应体现依据职位分类分层的思想。

3、相关评价原则:考核期初功能部门应界定相关评价者,评价时,须充分征求相关评价者的意见与评价,并依此作为考核依据;相关评价者应及时提供客观的反馈。

4、客观性原则: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注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另外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同时,必须要考虑考核关系。应该因考核周期的不同,确定考核者角色、相关评价者、考核责任者以及考核审核者在整个考核过程中角色定位和相互考核关系。 绩效考核制度的理念应该包括: 1、功能部门人员的工作分为本部门工作和跨部门团队的工作,没有派出的概念。功能部门是员工考核的最终责任主体。 2、绩效考核是立足于员工现实工作的考核,强调员工的工作表现与工作要求相一致,而不只是基于其在本部门的工作时间进行评价。 3、绩效考核必须自然地融入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才有其存在价值。双向沟通的制度化、规范化,是考核融入日常管理的基础。 4、帮助下属提升能力,与完成管理任务同样都是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其相关成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盟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自然资源部认可的自治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的依据。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旗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盟市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盟市通报,并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盟市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盟市自查及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盟市通报,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盟市,考核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盟市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9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盟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盟市相关旗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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