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是什么法人_公安分局算不算法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1:39:48 人阅读
导读:公安局是法人,属于机关法人。但是公安局的派出所不是法人。公安分局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如果到其中工作,应该是到下属的某个科室,工作上比较单纯,都是针对相应的某一个...

公安局是法人,属于机关法人。 但是公安局的派出所不是法人。

公安分局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如果到其中工作,应该是到下属的某个科室,工作上比较单纯,都是针对相应的某一个方面开展,工作相对较少在一线,同样也比较清闲,值班时间也短,相对轻松些按照正规来说,在比较大的城市,比如副省级或者地级市,有市一级公安局(叫xx市公安局),下面的区一级公安局(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这是比较规范的做法。但是现实中有个别地区的县级市也设分局,那个分局也就相当于一个派出所,连科级都够不上。

副处级别编制

1、南宁市西乡塘区公安分局属于副县处级别编制。

2、分局局长是副县处级别待遇,与一般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县长、副区长级别相同。

问题是:派出机构有哪些,哪些部门派出它们的?

一、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代表党政机关执行某种特定任务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的机构,但不是一级党政机关。

派出机构有以下特征:

(一)派出机构不同于党政机关,是没有届次的,领导干部非选举产生,由派出机关任免。

(党的领导机关中共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国家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机关是有届次的,领导干部由选举产生)

(二)党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党政机关授予。

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

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

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

(三)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四)派出机构大多因管理需要而设,除地方组织法中对地区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有简单规定外,其他派出机构的设置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派出机构直接向委派机关负责,代表委派机关对外活动,其管辖事务及职权由委派机构决定,但在极少的情况下,派出机构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如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法上属于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二、党的机关派出机构

中央及各级地方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如中共中央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纪工委)、纪律检查组(简称纪检组);

地方党委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工作委员会,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等(简称党工委)。

三、国家政权机关派出机构,是指国家政权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主要包括: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驻地区、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工作委员会(简称人大工委)。

2、地区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曾称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3、街道办事处,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4、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5、国家及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派驻机关部门监察组、监察室。

6、人民检察院派驻司法机关检察室。



四、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如国家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国家财政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工商分局、工商所,税务分局、税务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等。

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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