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他人金钱_婚后一方赠与他人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31:14 人阅读
导读:人们常说,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婚内出轨就是其中较常见的一种,更恶劣的是,不少男性...

人们常说,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婚内出轨就是其中较常见的一种,更恶劣的是,不少男性婚内出轨还会把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拿出来给“小三”买车买房。遇见这种情况,作为妻子如何维权呢?

张某(女)与任某(男)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期间,任某在2010年认识了孙某,并隐瞒了自己再婚的事实和孙某开始交往,并对外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交往期间,任某为孙某购买了车房,并给予了现金。

后东窗事发,张某和任某共同起诉孙某至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任某赠与孙某房产、车辆及现金的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的金额。

张某委托律师调查出了如下款项。

其中房子支付首付款181462元、燃气开口费2600元、585-A号车位费70000元。2011年1月又为孙某购买奔驰E260轿车支付购车款445000元,向沧州市国税局支付车辆购置税38900元。另外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从其622846173001545016中国农行卡,分七次划入孙**中国农行卡21000元。以上共计为被告支付各种款项758962元。中途孙某曾有一辆牌照号为冀J马六轿车,2011年3月19日出售给案外人庄某,该卖车款105000元汇入了任某卡号为62×××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所以总计款项为:653962元。

那么以上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任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任某擅自将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为孙某购买房车等,在事后张某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该属于无效行为。

那么任某和张某要求返还钱财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任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通过购买房产、车辆、车位和结婚旅游等行为,使孙某有理由相信任某对二人重新组建家庭的决心,孙某因此事,人格尊严遭受重大损害,任某过错较大,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孙某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进行抗辩,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令孙某返还张某326981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可理解为:

1、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可决定

2、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 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 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 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法院 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

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因为婚外情,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将金钱或者财物赠予婚外异性,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月初我们就接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委托人王小姐来自江苏苏州,几年前与单位一位有家室的同事周先生产生感情,后该异性同事赠予王小姐20万现金、王小姐加上自己的存款在苏州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年初由于感情出现裂痕,男子要求王小姐归还房产、并且其妻多次上门催讨,并且对王小姐进行言语、肢体上的侵害;

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纠纷,我们暂且搁置后面的人身侵权纠纷,只拿前面的财产纠纷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性行为的忠实,即双方之间都应忠实以对方为唯一的性伴侣。我国的传统道德与民间风俗也要求夫妻之间要感情互相忠诚而专一,谴责并唾弃婚外情行为。

王小姐与周先生之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倡导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我国传统道德与民间善良风俗,应予谴责,周先生赠予王小姐的20万元属于周先生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无效,王小姐应予返还。

但是王小姐所购房产属于其个人名下私人财产,周先生诉请返还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有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也会根据出轨一方的过错程度,有适当给予放还、返还一半、不予返还的判决,但是总体上还是以全部返还为原则,以便让司法起到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



如果别人没有指定赠与个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虽然是出自当事人自愿,但是在婚姻续存期间,夫妻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私自把钱转到别人名下,在离婚时另一方都可能会以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起诉当事人,最后可能会得不偿失。

你好,先代理过类似的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真实案例简介

这个案件发生在大概10年前,男方是外省的一位土豪,女方是我们本地人。

那个时候流行用扣扣,男方通过扣扣跟女方聊天并视频以后,感觉有眼缘,双方还没见面,男方就打给女方五、六万元“零花钱”。

没多久,男方就飞过来跟女方见面,第一次见面双方就在本地五星级酒店过夜了。

之后没多久,男方就主动为女方在我们本地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付了40多万的购房首付款,是男方在房开商处直接刷的卡,但是房子是女方个人的名字。

后来,男方的女儿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父亲在这边有小三,男方的原配从女儿处得到男乡出轨证据后,与男方摊牌。

男方迫于压力,同时也想挽回婚姻,向原配作了坦白,并提供了付款给女方零花以及购房的流水凭证。

于是原配通过朋友介绍,辗转找到我们代理这个案件。该案后来法院判决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其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小三因该无效赠与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被判决返还原配。

律师评析

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这里的平等处分权包含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对于金额不大的日常生活的开销,夫妻双方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另一层含义是,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金额较大的开支,夫妻双方应当共同作出决定,未经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就是属于后面这种情形,男方动用数十万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到外面无偿赠与小三,既违反了上述夫妻同处分权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而小三这一方取得这个财产,是无偿的,而且并非善意取得,因此该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在夫妻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其财产是一个整体,因此这里的无效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是全部返还,而不是只返还原配一半。

这个案件有人觉得小三有点冤,甚至有观点认为,原配只能要求返还她的那一半。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只返还一半,那么小三实际上就从中可以“获利”,这相当于法律变相鼓励小三行为,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是格格不入的。

欢迎讨论。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我是@文金发律师

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赠与对方财产。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那么一方隐瞒另一方赠与他人财产,可能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另一方就会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提起返还原物之诉。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最后,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