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的四种安全不包括_安全生产的四大危害是那四大危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7:23:05 人阅读
导读:四不伤害原则内容: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四不伤害"应做到的方面:一、不伤害自己: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

四不伤害原则内容: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四不伤害"应做到的方面: 一、不伤害自己: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他人: 1、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三、不被他人伤害: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你的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你的权利。 四、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1、任何人在在任何在方发现任何事故隐患都要主动告知或提示他人。 2、提示他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 3、提出安全建议,互相交流,向他人传递有用的信息。 4、视安全为集体的荣誉,为团队贡献安全知识,与他人分享经验。 5、关注他人身体、精神状况等异常变化。 6、一旦发生事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要主动帮助身边的人摆脱困境。

“四种安全”生产为以下四种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2.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5.“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四个危害最大的安全生产问题分别是: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某炮厂于2012年在市北部工业区建立分厂,由于炮厂的安全控制要求相对较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直派专员定期开展例行检查及安全宣传。2015年2月中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小张和小李在检查企业安全时发现某家具厂欲迁至离炮厂100米的厂房内,并将部分家具运至此地。小张和小李认为,家具厂迁至此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应该依法处理,但是两人都觉得春节将至,年后再进行处理也不迟,于是将此隐患的处理搁置。一周过后,该家具厂在生产家具的时候遇到炮仗的火花引发了爆炸,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那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小张和小李是否会因此受到处罚呢?可能遭受同类处罚的行为还有哪些?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早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企业发生人身及财产损失。对于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却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若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案例中的小张和小王均应受到相应处罚。

此外,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时,将受到同类处罚,即:(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越是能够早发现,早处理,就越能够维护企业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义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检查对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慢作为”的行政人员,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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