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载人出了事故_私家车载人出事故,驾驶员需要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2:36:18 人阅读
导读:不管是免费搭载还是付钱的,在法律上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付钱的比免费搭载承担的注意义务更加严格。1。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承担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依据《合同法》...

不管是免费搭载还是付钱的,在法律上都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付钱的比免费搭载承担的注意义务更加严格。1。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承担 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依据《合同法》302条款第二款规定“前款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私家车载人乘客出事故司机需负多少责任

根据你目前的描述,我大概可以判定是双方事故,你方车主主责,对方次责。

你有两种处理方法:

1你乘坐别人的私家车,其实你已经和对方形成了客运合同纠纷,他有义务保障你的安全,把你平安送达目的地,现在导致你受伤,你可以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车主,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要求100%承担责任。

2你可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对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你的损失,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0%,剩余的70%由你乘坐的车的车主承担。

以上两种方法均可以,你可以任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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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家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伤的,驾驶员要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要按责任比例赔偿本车乘客的损失,其他损失由对方车辆或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是免费搭载还是付钱的,在法律上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付钱的比免费搭载承担的注意义务更加严格。1。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承担

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依据《合同法》302条款第二款规定“前款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其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属于好意同乘,从此意义上推定,运输合同同样适用于好意同乘,驾驶人员应当依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搭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说的最大弊病在于其合同要件于《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的概念不符,承运人并不存在对任何乘客收取票款的行为,无成就客运关系之相关行为,不可认定为运输合同。 亦有学说认为:好意同乘双方虽然不符合运输合同之要件,但鉴于运输事实发生,亦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之规定,类推适用运输合同之规定,按照302条款确定赔偿责任。 2。基于侵权关系的赔偿

  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确定车主的赔偿责任。此理论是以驾驶人员存在场所责任为前提的,所谓场所责任,是指场合管理者(通常亦是场合之受益者)对进入其所控制场合之人,具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他人在场合中可预见危险的范围内受到伤害,除不可抗力和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以外,场合管理者对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内之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实证,相关的驾驶员考核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事实上已经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义务的法源。至于免责声明,一样与《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车主不因其而免除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基于侵权关系的赔偿和上述基于合同关系的赔偿存在以下区别: 在赔偿范围上,基于侵权的赔偿,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而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失的经济赔偿;基于合同的赔偿,受害方只能要求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无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虽然被查的几率很小,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出了事故不一定全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规规定: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属于超载,扣6分处理。比如:一般5座的私家车核定人数为5人,如果载了6人,多了1个人,那么就属于超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那么怎么确定超载对于事故是否有过错呢?那就要根据“因果关系原则”来了: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举例子说,你超载了,但是正常行驶被人家追尾,对方全责。但如果是前车突然刹车,你追尾了,你会因为此承担更重的责任。原因是:超载会影响刹车性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或者加重事故。

被带人是乘车人,一般不负事故的责任。

被带人的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和事故的责任人如驾驶人等负责。

2012-1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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