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钱包归还失主感谢_捡到钱包并归还失主,这件事给我们的感悟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1:50:19 人阅读
导读:拾金不味,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如果再收别人的回报,好事就变味了。谢谢邀请。人心不古,足以概括。拾金不昧是美德,助人为乐也是美德。但这一切已经离我们远去。一切向...

拾金不味,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如果再收别人的回报,好事就变味了。

谢谢邀请。人心不古,足以概括。拾金不昧是美德,助人为乐也是美德。但这一切已经离我们远去。一切向钱看,引发了公德的丧失,道德的沦陷。人之初,性本善,大环境缺乏正确的引导,尽管人心向善,但人类有随波逐流的堕性。这是我的观点,说得不对,请别见怪。

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既是法律义 务也是道德义务,《民法通则》 第79条明确规定了拾得遗失物 应当归还失主,因此属于法律 义务。另外,拾金不昧又是中 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又属 于道德义务的范畴。

这可能叫好心有好报吧!

听你这么讲想送礼答礼好心人,证明你是一个正直有良心的人。

既然她不接受你礼貌,你如果知她住址,不妨到恩人家亲自上门道谢!并恳请她能赏面让你真心真意的请她吃个饭。

其实现实生活中很多好心人,不求回报,只做区认为该做的事,默默无闻,坚守自己善良,真实的一面。这种精神可敬!

真心希望这种路不拾遗的美德传遍每一个角落

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丢了,你心里会怎么想?


宜春年近七旬的拾荒老人尽管家境贫寒,自己还身患疾病,在捡到3万多元现金和银行卡、存折等后,面对这近乎天上掉下的“馅饼”,却不为所动,在后老伴一起寻找失主无果的情况下,一家人包括女儿、儿子在内的四口人,将钱交到了派出所。事后失主拿出一部分钱感谢老人,也被老人一家婉言谢绝了。相比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人拾到他人财物后,转移挪藏,或者对失主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还有些故意碰瓷、盗窃,只为强取别人钱财的行为,这位拾荒老人及其家人行为真是让人感动,为之点赞!可以说,这件事情满满的都是正能量,简直就是冬天里的一股暖流。


首先,拾荒老人家庭生活那么困难,一家人却能做到拾金不昧,心灵如金子般的闪亮,说明家风良好,这也反映了当地人民风淳朴,有着优良的好传统。此外,失主能主动拿出部分钱作为酬谢,也是一种知恩图报知书达理的行为。所以,社会应该大力弘扬宣传这些精神,让类似暖心的好人好事让更多人知晓,效仿,使我们的社会风气、生活环境越来越好。
同时,除了宣传报道,对于像拾荒老人,我们也应该伸出自己关怀的双手和爱心,比如开展爱心捐助,义务看病等方式,尽所能的在生活上多帮助、给予照顾,让他们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爱心。如此,人人都奉献一份自己的爱,我们的社会会处处充满爱和美好。

一、拾荒老人如果将钱据为己有会被定罪吗?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专业法律人士,陈律师打算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事情。有一些报道里认为如果拾荒老人将该笔钱据为己有的话将要承担侵吞他人财物的罪名。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错误,并不是任何时候捡到他人的钱都是犯罪的。我们来看一下侵占罪到底是什么意思?

先来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什么意思?首先,侵占罪侵占的对象仅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能构成犯罪。其次,必须数额较大,现在一般得是1万起步;最后,侵占罪是个自诉罪名,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不予受理的,只能亲自起诉到法院才行。

那么具体到本件事情中来,拾荒老人是从垃圾箱里翻垃圾把这袋钱翻出来的,对这袋钱应如何定性?首先,肯定不属于代为保管的,其次,是不是遗忘物呢?所谓遗忘物是指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我们能想象到有人是故意把钱放进垃圾箱里,因一时疏忽忘记回来拿吗?肯定不可能,那么埋藏物呢?把钱埋进垃圾箱里?这是多天才的脑子才能想出的“好主意”啊?所以,这带钱既不属于遗忘物,也不属于埋藏物,更不属于代为保管物,拾荒老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至于这笔钱的准确定性可以将其定性为抛弃物也可以定性为遗失物。如果定性为抛弃物的话,那么就是钱的所有人“视金钱为粪土”,当别人准备拿钱砸他,侮辱其尊严时,毅然决然将钱抛弃到垃圾箱里,这个抛弃的处分作出后,这笔钱就成了无主物,谁捡到就属于谁的了。当然,这个情况可能会比较极端,非常罕见!还有种大概率的可能性,就是钱的所有人忘记这个袋子里装了钱,将袋子和其他垃圾混在一起扔了出去,那么这笔钱就属于遗失物,因为并非其真实的处分意思表示。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拾荒老人将该笔钱据为己有绝对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拾荒老人如果将钱据为己有,失主能否向法院起诉要回该笔钱?

从法理上来说,只要钱的所有人不是将该笔钱进行“抛弃”的处分,捡到钱的人都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当然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捡到钱的人返还该笔钱。

但是,从实践操作而言,失主并不见得能要回这笔钱。

首先,因为这笔钱是扔进垃圾桶里的,而拾荒老人并非垃圾桶的所有人,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到垃圾桶里翻垃圾,所以失主想证明拾荒老人捡了这笔钱就存在极大的难度。

其次,失主还需要证明自己才是钱的所有人,那捡到钱的人存心不给的情况下,失主想证明自己是钱的所有人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结论就是,法理上失主是有权要回这笔钱,但是拾荒老人不想还的话,完全可以轻易的将该笔钱据为己有。


三、如何评价失主与拾荒老人?

从前述分析来说,拾荒老人其实是在可以毫无风险的占有一笔巨款的情况下选择报警找到失主,并将钱换给失主的,从拾荒老人的心理来看,这笔巨款完全是可以起到改变其生存状态了,最低程度他也可以改善生活,但是他从同理心出发,认为这笔必然也会对失主造成重大的影响,假设当时袋里只有500块钱,可能他还没那么着急报警了。恰恰是因为钱太多,损失这笔钱可能影响到失主本人的生活了,拾荒老人才很坚定的选择报警将钱还给失主。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拾荒老人大大的点一个赞,这是一位善良可敬的老人,最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生活窘迫的情况下能抵制住巨款的诱惑,说明他确实是一心为着他人着想,这样的一位善良的老人却靠着拾荒在维持生活,只能说老天爷真的不公平啊!


至于失主,估计她压根就没想到这笔钱还能还回来!其实她的心理早已做好了接收这笔钱的损失的准备,因此,她连去派出所做个遗失登记都懒得去,反而是拾荒老人主动报案,通过警察找到的她。在收到丢失的钱后,其说的那句“算了,不数了,少了就当是你的辛苦费吧”完全是侮辱了拾荒老人的人格,如果拾荒老人想拿钱完全没有必要去报警,直接据为己有就完事了。但凡有如此高尚行为的人,就不可能从中拿走一分钱,这是不用脑子想都能明白的道理。而且失主从头到尾没有对拾荒老人感谢,拾荒老人还回这笔钱是因为担心对其的生活造成影响,那么你在不影响你生活的前提下给予拾荒老人一定的报酬,或者赠与拾荒老人一些需要的生活用品,哪怕是请他吃个饭改善一下生活都是对拾荒老人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啊!失主的作态和说法让每一个人都失望和气愤,早知道是这么一个人,陈律师相信所有的人都会建议拾荒老人不要归还这笔钱!


总结

我国的法律目前没有对拾金不昧的行为应如何奖励进行规定,《物权法》里仅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则奖励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自愿,地方法规中倒是有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里面的第十条规定了“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陈律师认为这个是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的,虽然拾金不昧是一种非常崇高的品德,具有这种品德的归还者往往就没打算要报酬,但是如果将报酬规定进法律里,作为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归还者而言也并不会排斥或抗拒这样的奖励。毕竟,不见得每个人都能收得下非法收入,但每个人都渴望有更好的合法收入。对于失主而言,失而复得的财物,虽然要拿出10%作为奖励,但是拿回90%和全部丢掉相比,显然拿回90%是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毕竟,无论是遗失也好,遗忘也好,自己还是有过失 ,用这10%买个教训也是值得的。最为重要的是,并非每个人都具有那么高尚的品德,在有10%的奖励作为激励的情况下,有很多人在自我的内心斗争中都会由本来的100%占有非法财物的想法转向占有10%的合法财物,毕竟拿着合法的钱不用提心吊胆,也用的心安理得。何乐而不为?


由此,陈律师强烈呼吁对于拾金不昧进行相应比例的现金奖励制度尽快落实到法律中去,给更多的人做好事的机会,也让更多的好人在做好事的时候有好报!


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关注陈律师,与陈律师私聊,解开你对法律的困惑!

谢邀答。

又是一个关于的哥拾金不昧的故事,的哥愿意打表归还,原本可以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却因为失主的高傲将自己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也将自己置身于道德评判漩涡的中心,不得不佩服此人的勇气与智商了。

我们不知道三万元失主在现实生活中是怎样的一个角色?养尊处优也好,飞扬跋扈也好,被身边的人长期恭抬也好,家族黄帝也好。你可以对身边的人发号施令,可以对身边人的诉求置之不理,甚至可以对身边的人失去仁义之心。但离开了你的生活圈子,哪怕是在最底层的的士司机面前,要知道你什么都不是,因为你的所为根本就不配拥有傲慢的资本。

三万元钱对于任何一位遗失者来说,如果的哥愿意打表归还的话,那真是前世修来的福气,感激零涕都会来不及,那怕拿出一点感谢费也合情合理。但我们故事的主人公的态度确实有违常理,不知道他凭什么认为的哥给自己送过来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那么试问:如果你自己去取是不是也有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又凭什么让的士司机要因为你的过失而损失人家的利益呢?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付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于法我们的哥的主张没有任何的问题,如果要说有问题的话,那就是要求太低太低了,低得让人觉得打表归还是理所当然了。打表只是一个归还成本问题,根本没有涉及到有偿,就算的哥主张有偿归还也不为过,看来我们的失主真要认真的反省一下自己的作为了。

不要让好心人的心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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