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_实体性行为和程序性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0:46:31 人阅读
导读: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

实体法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法律实体问题,就是规定了你拥有那些权力和要履行那些义务,简单说就是你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标准。而程序就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步骤,方法、方式以及时限,既然有步骤,方法等,也就要涉及权力和义务。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的权力等等。

司法活动的目的是使法律得到落实,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之所以比实体正义重要,是因为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平衡案件各方的利益,保护案件参与人所享有的权利,让案件处理的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才能确保案件结果的公正。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仅依靠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就作出处理决定,就很难保证实体正义。首先,难以突破司法人员的认识存在局限性。其次,难以保证司法人员破案方法的科学性。再次,难以保证司法人员办案的客观公正性。

因此,只有程序正义、司法公开才能确保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同等重要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是实体正义的前置程序,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保驾护航。也可以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在法治社会,由于强调人权的不可侵犯,所以程序正义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能确保实体正义的正当性、合法性。

程序正义体现在最重要的刑法上是非法证据排除,即通过不合法的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权予以申请排除,人民法院也不得采信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刑讯逼供是程序非法取得证据的重灾区,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导致的,如震惊中国司法界的内蒙古呼格案,甘肃赵作海案等等。

因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侦查程序合法、手段合法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重要预防措施之一。

当然,程序正义不仅体现在刑法上,在民商法、行政法上也非常重要。尤其行政法上,程序正义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最重要要求,没有程序正义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都是非法的,都是违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的。

我国由于长期的人治社会,重视“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因此,在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质、轻程序的作法。现阶段,我们要大张旗鼓的宣传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早日建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作的分类。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实体内容的规定。

实体性法律规范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为主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性法律规范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各种诉讼法,还有立法程序法。实体和程序是按法律内容分的。

如果你指的都是法律行为的话。

实体性行为,就是能够引起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程序性行为,就是指能够引起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举例说,A与B签订买卖合同,产生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实体性行为,由于A不履行,B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B起诉行为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启动,产生了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别就是看他们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性质的 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如果糊涂了,就自动把上面的话删除,嘿嘿

程序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问题,实体性问题是关于对实体权利的判决问题。拿刑事诉讼来说,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看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能一目了然。《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内容】 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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