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_公司能辞退怀孕女职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4:50:22 人阅读
导读:辞退怀孕期女员工,也可以做到一分补偿金都没有的。只要是怀孕女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辞退的任何一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都可以免责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

辞退怀孕期女员工,也可以做到一分补偿金都没有的。

只要是怀孕女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辞退的任何一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都可以免责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补偿金。

这在法律是也是受支持的,这也给用人单位和怀孕员工分别提一个醒。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要谈三期女员工色变,认为他们是不能碰的一个群体,导致在用人上再三考虑,故意不招录,其实也完全不用那么谨慎,这类员工该辞退的还是会要辞退的。

对怀孕女员工的警示则是,在怀孕期间也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要因为怀孕就可以为所欲为,以为公司不能把你怎么样就挑战公司的制度,其实严重违规公司有证据的话也是可以直接辞退的。

最近山东的一个孕妇案例可谓是这类事件的反面教材。这个山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不仅没有要求到经济补偿金,最终还被公司以旷工导致公司损失为由,要求给赔偿公司13万,没有补偿金,反倒要赔钱,这可能让很多人大跌眼镜,但最终法院却判决支持公司的决定,也因此这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这个案例中很多的细节并没有披露,具体员工在理还是公司在理我们也不好判断,但法院既然这样判决,证明员工方有很多失理的地方,不因为是孕妇就可以免去这个失职。

作为我们来说,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大致了解到,三期女员工也绝非是不能碰的重点保护对象,只要有理有据,公司不仅可以无责解除孕期女员工合同,甚至都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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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女职工的劳动禁忌,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①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有着特殊的生理现象,如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如果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

②妇女不仅是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且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妇女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妇女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我国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就更为重要。根据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a.矿山井下作业;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游动强度的作业;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f.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错、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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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职工受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这是国家倡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法规制定中的具体表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特殊保护三期女职工。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她们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二是她们有可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形式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重大的过错,行政执法部门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由此带来一切后果。



既然三期女职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三期女职工,不让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岗位;不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不安排她们夜班工作等等;这也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这样的单位会受到全体职工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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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

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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