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履职行为由雇主担责的规定_雇主与雇员责任要怎么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7:11:52 人阅读
导读:是第一,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来看,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替代责任,但但同时法律规定了雇主在承担了替代责任后依据雇员的过...

  是  第一,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来看,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替代责任,但但同时法律规定了雇主在承担了替代责任后依据雇员的过错而向其进行追偿。在本案中雇员郑宝军致雇主郑尚子死亡,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先让郑尚子代替郑宝军向自己承担责任 ,然后再由郑宝军追偿,如果这样机械的适用法律,只不过是在赔偿责任上兜了一个圈子而已,是不必要的。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中的“他人”应当包括雇主在内的。该法条适用于雇员致雇主人身损害案比较恰当,此时雇员对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无论依据特别条款,还是依据法律的原则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至雇主人身损害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致雇主损害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主自负的话,就会纵容雇员只获取劳动报酬而不严格尽安全从事雇佣劳动生产的义务。最终可能导致雇员肆无忌惮地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损害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致雇主损害而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违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第四,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二者的责任如何划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过失相抵”原则来分配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此规定,本人认为这里的过错应该指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被侵权人雇主只是一般的过失,可免除雇主的责任,因此,减轻不应超过50%。本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让被告郑宝军承担60%的责任,不仅有法律意义,且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雇主是否可向雇员追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一般规定,可以认为:雇员在故意的情况下,雇主在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雇主不得向雇员追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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