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监督 出庭_审判监督庭的职责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55:39 人阅读
导读: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

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审判监督庭就是负责再审案件的地方。当一个案子发回重审或者再审,审判庭不能是原有成员。所以就成立了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案件

依我之见:再审一一是有针对性的再审,即根据‘’再审申请理由‘’(事项)来再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刑事案件申诉再审‘’法定条件‘’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再审事由‘’法定事由‘’的细化规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当初生效判决之所以错误,就是采信了错误的‘’鉴定意见‘’而申请再审纠正错误的鉴定意见的,那么,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时将会集中精力再审审查该鉴定意见,经再审审理确认该‘’鉴定意见‘’错误的,依法纠正该‘’鉴定意见‘’,并依法撤销原生效判决,另组合议庭重审(一审)此案后重新作出新的一审判决;

如果当事人认为当初生效判决之所以错误,就是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比如证人主体不合格丶证人并不在案发现场丶证人被贿买丶证人被威胁利诱丶证人证言未经当事人各方质证……等等,并申请法庭通过再审纠纷该‘’证人证言‘’,那么,该案件再审时将会有针对性地对该案‘’证人证言‘’进行再次依法审查,确系非法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如果该证据系案件基础性丶关健证据的话,经再审法院依法会撤销原判决,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一审)此案,而另组合议庭依法将再次开庭将通知相关证人到应作证,并由双方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交叉询问质证来决定该证人证言的取舍和该案件的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假设荒唐的被告缺席的行政审判!‘’

依我之见: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陈述及被询问时,被告方必须派员出庭质证。

一,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民告官‘’案件,是指原告方(普通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责令行政机关改正或履行的的诉讼行为。其特点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争议焦点是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证据规则实‘’举证责任倒置‘’,即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案件既有上述区别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又有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的‘’共同点‘’一一原告丶被告开庭分别陈述权丶原告被告当庭对陈述和‘’询问‘’对质(质证)权丶以及原被双方示证权及对所示证据的质证权……。

请问:如果法庭‘’询问原告‘’,原告在庭上回答询问并详细陈述自认为的案件事实,被告方没有人对该询问及陈述的事实,这种未经被告方质证的原告‘’询问‘’笔录或记录所形成的证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未经依法庭审质证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缺席审判。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述:‘’法庭询问原告时,被告(行政机关)不在场‘’,就意味着在缺席审判被告方,这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对这种非法审判行为,其效力自始无效。如果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审判判决也自然无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有权以一审法庭审判时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出审判无效的上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时候都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上一级法院纠正该案件的非法审判的错误。

三,那么,本人认为这是‘’假设的被告缺席的行政诉讼案件‘’呢?根据我国各级法院多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行政诉讼案件从没有被告方缺席审判的案例,而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方出庭往往是委托律师代表和该机关的具体执法工作人员作为被告方出的庭,而‘’律师受被告委托全权代表被告方出席法庭进行陈述丶示证丶质证丶辩论,这依法仍然是被告方在出席审判法庭,怎么叫‘’询问原告‘’时被告方不在场呢?

近几年,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和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大力倡导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席法庭,并将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对此,普通百姓千万不能误解行政机关‘’一把手‘’没有亲自出庭就认为被告方行政机关缺席审判法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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