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有问题的。林权证买卖需要去行政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吗,以及对方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只是私下买卖)。如果是不需要过户的买卖,那么另外三人一起去法院起诉撤销,估计能胜诉。但是如果是去行政部门办理了林权证过户登记的,则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登记、变更行为。从诉讼角度,可能比较难,因为行政部门当时办理过户登记时肯定审核通过了相应材料。当然,即便行政败诉,也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林权证持证人死亡的,如果是家庭承包的,则不发生继承,而是由家庭里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但该持证人死亡时的林地收益部分,则开始继承,即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具体的方法为:所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且原则应当均等。当然,在现实中,对该收益部分可以进行估价而不进行实际的分割。如果林地是该林权证持证人个人承包的,则林地的承包权以及林地的收益,都开始继承,具体的继承方法,跟前述的一样。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1、承包人应得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 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2、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四、正确理解上述法律规定 1、林地承包期和林木生长时间所获得收益都比较长。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很难达到前一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的收益,也易导致发包方与继承承包人的之间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2、、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权须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嫁女,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完成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3、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主体消灭的,其继承人或有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理由在于国家鼓励对荒山,荒地的管理。充分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提高土地、林地的利用率。 4、要求在承包合同期内,继承承包的居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宜。
题主的问题包含了两个方面,即退耕还林发放林权证问题和林地互换后的确权问题。本人多年在基层林业站,这方面问题接触较多,下面给您说说。
1、退耕还林都确权发放了林权证吗?退耕还林自2002年开始实施,据了解(安徽都是如此),实施造林的退耕地基本为农用地,並非林地,土地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从未进行统一协调变更,因此退耕还林的造林地其农用地性质未变,无法(也不能)发放林权证;
2、未来退耕还林发展猜想?退耕还林目的是为了加强生态建设,保持水土流失、含养水源,林业上将退耕林分纳入防护林管理,土地部门却一直将退耕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因而造林目前尴尬的局面。今后怎么办?随着《森林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今后除了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时需要办理采伐证,农用地上的林木可能不再需要办理采伐证了。因此,为确保退耕成果,必须将退耕还林地全部纳入林地,並办理林权证;
3、题主讲的退耕还林已经办理了林权证,看来在部分省份已经比安徽做得先一步了。
1、林地互换。农民发敢林权证后,为方便看护和管理,再相互更换自己的退耕地,並签订协议,这就是常讲的林地互换;
2、互换后的林权证。林地互换后的林权证与实际事实经营已经不一致了,因而此时的林权证事实上已经被农户所订的协议推翻(合理合法的协议受法保护),成为无效林权证。互换双方应持原林权证、互换协议及相关材料到林业部门请求注销原证,並重新办理与当前实际情况一致的林权证。
谢谢阅读点评一一林业无纸笔。
下面由我替你解答:林权证持证人死亡的,如果是家庭承包的,则不发生继承,而是由家庭里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但该持证人死亡时的林地收益部分,则开始继承,即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讨损失_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