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书_职工档案有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41:37 人阅读
导读: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予员工,并且协助办理档案和保险的转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予员工,并且协助办理档案和保险的转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协商不一致还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你所提到的单位倒闭,个人档案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应该怎么办?

谢谢题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倒闭,破产,改制,那么对单位原职工应该处理好下岗职工的一切事宜,即包括社保的缴费,(五险一金)的缴费记录都必须记录在个人档案之中,尤其是对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记录在案。从而这是每个企业应该做好的一项工作。

那么对单位倒闭,确对个人档案确没有记录,对这样事情如何处理?首先要单位为员工做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并参照劳动法的规定,必须要注明,社保是从那一年至那一年缴费情况,是否有没有断缴的现象,这样做法,同样是为了对员工的负责,同时也是为了对个人档案的尊重,也是对个人档案的严紧。

如果单位倒闭确没有为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记录档案,可以要求单位必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说明记录在个人档案中,以便查找解除劳动关系的年,月,日,也就是对下岗职工的一个证明,同时为了申请40,50的优惠所提供重要依据,同样也是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创造一个良好机会!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谢谢邀请。题主描述:下岗职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

这是一个令人伤感的话题。乍一看:既然该职工没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法仍然是该企业职工,企业依规为该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既如此,到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即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不然,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上世纪,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企业在“改制、转制、撤销、破产、合并”等等一系列工作中,一般与职工作了如下企业行为:

一是“工龄买断”。换言之:就是企业对该职工所拥有的工龄进行的一次性补偿,之后所谓的“劳动合同”也就随着双方签定的“补偿协议”而失去约束力了。(当然,这个值得商榷,但它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该职工领了“工龄补偿”后,其身份已不再是企业员工,而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

二是企业规定其待岗,这个最为模糊而不确定,但最终依然在企改中失去工作,依然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

三是企业内部自行分流,比如企业自建“服务公司”等,安置人员慢慢从有工资补贴,发展到逐渐取消补贴,变成了“企业人员却自谋职业”,不仅如此,服务公司还要向企业上交“利润”。随着时间推移和上交加大,慢慢公司人员自动离职了,所以,这类情况较为普遍,但其实质仍旧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身份仍然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

四是鼓励职工调出该企业,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这个非一般职工所为。(对此不叙,见谅。)

上述三类情况在未就业前,其身份则是社会灵活人员了,自己缴纳社保,只不过只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即可。而不是“五险一金”。

如果按题主描述:其身份依然是企业职工,企业依规必须上缴“五险一金”,这是强制性的。这个结果最好,到龄即退休。

如果属于另外情况,比如我描述三类情况,那么就比较复杂了。虽然存在有些争议,但该职工已经不再是该企业职工,其身份早已自动转换成了“社会灵活人员”了,作为社会灵活人员,其退休年龄分别是:男60岁,女55岁。

如果我的回答有意无意让朋友们伤感了,对不起,见谅。如遇此情况,建议面对面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直观易交流勾通。祝顺利,谢谢阅读。




谢邀。这要看原单位改制批文,上级部门在批文中都会明确原单位员工改制后的安置问题。如已明确由改制后的新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所签合同应提前终止,并给予相关补偿。然后由新单位重新签合同。如本人不愿意,可另谋出路。

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档案资料只在企业保存两年,社保局档案中没有的。

公司辞退员工后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给予赔偿的单位现在应该不多了吧?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难道公司的HR不清楚并规避吗?

题主的问题共分三个小问题,为更好的说明问题,我将问题分解,并分别作答。

01.公司辞退员工但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为此公司主动辞退员工,不予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02.公司辞退员工,不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的赔偿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比如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条辞退员工,公司可以不用因辞退而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的。

如果经确实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需要支付经济赔偿而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的,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为此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赔偿,需要证明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公司应该按规则进行N+1的赔偿费用。

03.被辞退的员工遇公司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赔偿费用,那劳动者应该如何办吧?

收集公司辞退员工的证据,比如微信、QQ等中关系公司辞退自己的聊天记录,手机录音、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证明。
  • 其一: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其二:证明是公司辞退自己,而不是自己离职的。

为此题主需要采用的处理办法是。

题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八十九条规定,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此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同时公司辞退员工,并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劳动者应有的赔偿。为此题主可以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自己2N+1的经济赔偿。

参考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公司辞退,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支付相应的赔偿,题主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二倍的赔偿。

作者简介:阿良姜-专注于职场领域的优质创作者,通过自己的视角观看职场,分享职场快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我持续为大家提供最新职场资讯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也不能够转移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不能够自己去申请失业金的待遇,造成的损失应该怎样进行维权呢?首先我们离开原工作单位以后,那么作为原工作单位来讲,就应该及时的去做一个社保的减员,因为社保只要做好减员之后,那么就可以正常的转移我们的社保关系了,是不存在这个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这个证明。

那么我们在正常转移社保关系的同时,自己符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主要是根据你的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己解除的,还是企业单位解除的,如果说你自己提出离职,那么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和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只能够放弃失业金的领取,但是由于是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实际上这个失业金的领取是企业单位来申报的,不需要我们自己去领取,只要企业单位申报确实是辞退的,这名员工那么就业失业部门就会收到企业单位的信息,那么就会按月给你发放失业金的待遇,你只需要签订一个领取失业金的一个审批表就可以了,当然签订的时候你去社保局签订一下就行了,其实也并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说这两方面都不会耽误你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可以放到当地人才市场,每年缴纳档案保管费就行了。或者新单位能够放的,也可以放新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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