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未被注销诉讼主体资格_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怎样进行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2:39:32 人阅读
导读: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仅为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未进行清算注销,该企业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函复辽宁...

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仅为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未进行清算注销,该企业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中则明确表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注册一个有限公司。刚开始不懂这些东西。不做相关业务了,也就没有缴纳会计相关的做账费用等等。就放在那边没有管了。

现在的影响是注册企业法人以后注册不了公司了,也就是被工商局拉黑了。工商信用影响比较厉害。但是后期再想开公司的话,可以用老婆的,家人注册也是可以解决的。只对法人有影响,股东是不受影响的。

我朋友之后也确实又开了公司了,就是用他老婆的身份证办等我营业执照。而且他买房子和贷款买车子,个人征信方面不受影响。

可能是因为之前(2012年左右)的原因,影响不是很大。但是现在征信系统逐渐完善,会越来越严格,说不定会秋后算账。

建议:基本资料丢了,只要是法人本人身份证在,都是可以补资料的。可能稍微麻烦些。但是现在的麻烦就是为了以后的简单。关于补资料和具体注销需要什么资料,建议直接电话工商局或者到现场直接询问。(现在的企业服务相当的专业)。基本上不需要跑很多次,就可以搞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质上是被剥夺企业的经营资格,而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应该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是一种正常的消亡程序。

吊销是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非相对人申请,而由有权机关依职权强制终止其他资格、资质、身份等。

“注销和吊销带来的后果大有不同。”与主动注销不同,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公司被吊销可以作为诉讼主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清算责任问题。1,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2.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扩展资料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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