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指什么_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8:15:55 人阅读
导读:“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五)房屋交接书(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具体依据有: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物权法原文是: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因此只要你的房屋没有买卖,就应该不会涉及预告登记.这对你而言无利好和利坏.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是《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两种形式,但两者有很大区别。

1、性质和作用不同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为了保证房屋买受人未来实现物权的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登记。属于一种物权实现担保,并不具有确定物权的法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不动产物权的,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因此,预告登记本质上属于一种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声明。

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是正式确立物权而进行的登记。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之后,需要依法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首次登记)手续,即首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商品房的物权所有人,然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因此,称为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本质上是确立房屋所有权。

2、时效性不同

商品房预告登记具有时效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预告登记失效:一是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二是自能够办理不动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权利人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买受人退房,或者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初始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房屋买受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预告登记即行失效。

而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旦完成,即保证了登记人的物权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直至房屋灭失或者再次转让该房屋。

3、颁发的证件不同

商品房预告登记发放的是《不动产登记证明》。

而不动产转移登记发放的是《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登记条件不同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在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合同之后,即可申请办理。可由开发商、房屋买受人共同或单独申请。

新建商品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则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首次登记)之后,才能够申请办理。可以由开发商代办,或者房屋买受人自行办理。

总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是两种不同的登记形式,作用不同。为了保证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买受人务必要敦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延,房屋买受人也可以自行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因为法律明确了预告登记产生准物权的效力。即在预告登记之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再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主要是保障你的房屋在未交付和办理产权转移之前,不被开发商再次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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