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善意取得辨析_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57:32 人阅读
导读: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界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此有肯定意见。肯定意见认为,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情形下行为人将...

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界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此有肯定意见。肯定意见认为,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情形下行为人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适用刑法调整,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是统一的。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刑法中侵占罪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财物,即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针对者一般为遗失物。正如前文所述,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对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因适用民法之债,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而不能代以刑事追究。侵占罪中的埋藏物也不能成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对象。埋藏物不是无主物,而是指为了隐藏而埋于地下的财物,同保管物、遗忘物一样,埋藏物也属于特定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取得的财物,是财物所有人遗失之物,与埋藏物性质显然不同。认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行为人拒不交出或返还的情形下能转为侵占罪,无疑混淆了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对象,使刑法不当地侵入到民法所调整的领域。

善意的第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孳息,恶意占有则不能。善意占有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占有行为违法时,转化成恶意占有。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银川律师:

根据获取财物的原因以及是否利用业务实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刑法将侵占犯罪划分为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遗失物罪(或侵占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罪)3个罪名。如日本刑法第252条将“侵占自己占有他人之物者” 规定为普通侵占罪,第253条将“侵占业务上自己所占有他人之物者” 规定为业务侵占罪,第254条将“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本人占有之他人之物者” 规定为侵占遗失物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则将侵占犯罪分为四种:第335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公务公益侵占罪,第336条第2款规定的业务上侵占罪,第337条规定的侵占脱离持有之物罪。我国澳门地区《澳门刑法法典》中的侵占犯罪,具体包括4个罪名:侵占动产罪(第199条第1—4款),侵占不动产罪(第209条),侵占拾得物、发现物罪(第200条第2款),侵占意外获取物罪(第200条第1款)。

问题的核心是,你对取得的分类没有正确的认识。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合同取得是指权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其对应的是“物权手段取得”、无因管理取得”和“知识产权取得”等等。其分类标准是按照权利发生原因的法律依据类型。本来二者没有什么联系,但是由于合同取得必然意味着权利的流转,所以说所有合同取得都是继受取得是合理的。这二者不是相等的概念,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据一个合法有效的继受,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二者没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

区别: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一、定义不同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成立条件不同1、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2、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三、事实不同1、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2、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四、解决问题不同1、无因管理制度解决:①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2、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五、制度目的不同1、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2、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制度意义不同1、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2、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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