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属于业主专有部分_外墙使用权属于所有业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57:50 人阅读
导读:你这个涉及到物权法1、首先,虽然你是业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是区分所有权的,对于专有部分。由业主自由支配,例如房内。对于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一般...

你这个涉及到物权法1、首先,虽然你是业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是区分所有权的,对于专有部分。由业主自由支配,例如房内。对于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或者授权物业公司来行使共有部分出租的权利。换言之,外墙的使用与否,单个业主是无法行使所有权,当然也无权直接要求他人停止外墙的使用2、所以,建议如下:一是查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对共有部分如外墙使用权授权物业公司处理的。二是联系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向酒店出租外墙或者收取广告费用的情况;三、联系酒店,告知侵犯了共有部分所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或者支付费用。4,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投诉,起诉。。。

  业主在外墙立面安装雨蓬,原则上,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建筑的外立面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法律的严谨角度审视,业主使用外立面时,应当经该幢楼全体业主的同意。在现实中,主业也应当遵守当地对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

  一、《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外立面俗称外墙面。

  当某业主对独栋别墅或者某小区一栋建筑物独自享有所有权时,该独栋别墅或者该建筑物的外立面应认定为专有部分;除此之外,应当将建筑物的外立面认定为共有部分。外立面为共有部分的,从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的权利产生基础、权利义务对等、物尽其用、公平合理及实践趋势等角度,应当认定某幢楼的外立面归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时,应当经该幢楼全体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说认为,界定专有部分的标准为: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此外,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是需要登记的。因此把登记作为专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之一。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实现登记的情况,但随着等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日后肯定等将此缺憾进行完善。所以,司法解释将登记表述为能够登记。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使用房屋外,从现实生活的需求出发,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应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方式进行规定。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了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因为列举很难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也即采取了排除法的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是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2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商品房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是个人所有的。

按照《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属于该幢房屋全体购房人所有,购房人(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附属部分享有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而且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等共同利益。

分析:对于商品房的外墙面,有的购房合同约定属于所有权人,有的约定归属于物业公司,有的未作约定。实践中,因广告、装修等事由常发生纠纷,理论界对商品房外墙面权利归属也有争议。

按照《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属于该幢房屋全体购房人所有,购房人(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附属部分享有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而且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等共同利益。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建设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有部位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而且,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

对外墙面使用权的行使及所得收益有法律规定。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

不是专有部位,是专有部分,定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物业中房屋,经营性用房,还有整个建筑物,露台和特定空间,其中的特定空间比较难以界定,可以说没有特定所有人的并且不属于政府设施的,比如说吧,车位、摊位什么的,就这些其他像通道、建筑物外墙等属于共有部分建议你看看《物权法最新解释》有详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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