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最近有个案例吸引了我的注意。小刘因为和公司在工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于是赌气连续三天没有去工作。结果,等待他的竟然是公司下发的自动离职告知书,最终小刘在没有任何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况下被开除了,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有这种说法吗?
这种做法,其实很多公司用来解雇员工的一般套路。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法律规定有三大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
那这种规定合法吗?
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问题?
首先,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都应当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由于目前立法已经没有“自动离职”的规定及表述,如将旷工视为自动离职将缺乏法律依据。自然地,关于“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也面临法律空白。
其次,“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更容易被理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某种终止劳动关系的生效条件,当旷工达到三天,即条件成就时,劳动关系终止,但这又会面临更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也就是说——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只能法定,不得约定,况且公司是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不符合“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常理。再者,立法中赋予公司的单方解除权,只有当旷工三天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才可以行使,否则公司可能涉嫌违法解雇,劳动者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2倍赔偿金哦。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无论如何不能一个人原因离职。
方法:你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邮寄解除通知,单位收到后,你就可以离开,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
我是窦律师,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关注留言讨论!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如果规章制度规定不批准请假算旷工的话,那么旷工多少天可以算离职的,就算自动离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理论上,请事假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且用人单位一般会给予批准,且不得以不批准而给予员工擅自自离处理。如果你请假未批准而离岗,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表明旷工三天算自离,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用人单位处理合法,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请过假但未批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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