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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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在受理上诉后二个月内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二审的期限到底是多长?这个问题,表面上有很明确的规定,实际上,问题不小,最主要的问题是,最高院和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二审期限,很明确,但是检察院又出了一套规定,导致这个问题经常遇到争议。
刑事案件中,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如果是重大复杂等情况的案件,经过省、直辖市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就需要最高院批准了。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复杂点的二审案件的审限一般是四个月?不一定。因为二审法院认为如果需要开庭审理,就会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阅卷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内,这个期限不算入二审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开庭,检察院就有了一个月额外的时间阅卷,这样算复杂的二审案件如果要开庭,可能最长有五个月时间。
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审案件中,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这里的延期多久,人民检察院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刑诉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时,还可以补充收集证据,或者要求原来的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这里的补充收集时间,是否算入检察院一个月的阅卷时间?又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在二审法院的管辖期限内又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院关于二审期限的规定中,没有与检察院补充侦查对应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二审期限出现了模糊的规定,导致了部分刑事案件二审远远超过了五个月的时间,依然久拖不决。而作为二审法院,就应该严格按照二审的期限来操作,如果认为需要开庭,超过了三个月,就应该向获得省高院的批准,再延长就需要经过最高院,把检察院的阅卷、补充证据时间控制在自己的期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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