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可以!现在没有规定个人必须缴纳,但如果你在公司上班就必须要缴纳呢
你这个问题其实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不能接受。不但损害了自己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一,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后《社保法》更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用人单位作为社保法的执行者,严格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所以个人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不但自己违法,还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这个后果作为正规守法的经营者,是不会接受你这种要求的。
第二,依法缴纳社保也是员工应该享受的权利。
社保法是根据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精神来制定的专门法律。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用人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员工出于眼前利益的需要,希望每月到手的现金多一点,对于以后的养老就医还来不及考虑,这是一种目光短视、没有远见的表现,到将来老了,不能工作了,或者自己生病了,才后悔当初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已经来不及了,想交也没有办法,现在这样的人应该不在少数。
第三,个人要求单位不交社保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法和其它劳动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这是强制性的。也许有人说没有缴纳社保的单位很多,其实这是一种误导。目前是有部分单位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放眼全国来看,这还是是极少数。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企业既得不到员工支持,也得不到社会和政府的支持,是无法做强做大的;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作为员工来讲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要求,一般用人单位不会接受,即使接受了也是不合法的,一旦员工醒悟过来,反告单位那是一告一个准。即使官司打赢了,不仅浪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社保补缴也是一个大问题,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员工自己。
总之,作为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不仅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有这种打算的朋友还是赶紧醒悟吧!
很多职工发现过这样一个问题,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了,但是却没有住房公积金。于是就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但是得到的告知确是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这是怎么回事?
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一些职责。职权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赋予的。但是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却没有赋予劳动监察部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然后拒不改正的才可以予以处罚,1~5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劳动者应当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那维权也比较麻烦,因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等资料。也有的需要出具劳动仲裁部门的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然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没有劳动监察部门的两年有效期。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边并没有有关规定。另外社保费规定的滞纳金是每日5/万,但是住房公积金没有设置滞纳金的规定,这对于企业也是一件好事,成本会逐步降低。
所以,有关公积金的维权跟劳动部门社保费还是差异非常大的。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是不可免责的。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补缴。补缴的费用仍然是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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