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_自然增值和孳息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12:54 人阅读
导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一)关于投资部分,按《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处理(1)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财产的...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团队

(一)关于投资部分,按《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二)关于收益部分,按《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配。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并且是夫妻共同谋划后的,那么这个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不是夫妻共同谋划,是以婚前财产取得的收益继续在婚后投资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则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存款利息,自然增值是黄金、房屋涨价获得的收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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