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产假是多少天暑假算吗_教师的产假到底有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2:32:11 人阅读
导读:江苏省教师享受产假98天,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跟产假没有冲突,不能再为重叠的假期安排补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

江苏省教师享受产假98天,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跟产假没有冲突,不能再为重叠的假期安排补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扩展资料《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真会胡说八道!

我是教师,我老婆也是,我先说说我老婆请产假的情况。

2013年5月21日,我的儿子出生。而我老婆的产假从什么时候算起?2013年4月1日。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教师工作太辛苦,不是大肚子孕妇能做的了的。

比如,上一节课45分钟,备课需要2小时,而且还要工工整整卸载备课本上。

我劝老婆,你先请病假,孩子出生再请产假。校长没同意。

这样,从4月1日到暑假开始的7月11日,这就是100天的产假啊!暑假结束后,就产假就结束开始上班了。

好吧,如果把暑假加进去,可以达到150天以上。问题是,暑假也是产假吗?周末可以代替年休假吗?

另一个同事,和我老婆一起请产假,因为是高三,下半年开学早,上班的时候,刚刚是生完孩子的第100天。

我还知道,一些女教师因为工作太忙太累保不住孩子的。甚至,有的女教师为了带出一届高考班,主动堕胎,学校方面还宣传一下!

我觉得没有什么职业比教师更苦逼了吧?

女教师享受的产假跟公司女职工的一样,至少98天。每个省份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了不同时间长度的奖励假,最少奖励3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受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教委专门(教人[1992]8号)文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对于女职工产假,现行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假是否顺延,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产假都是以自然日进行计算的,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都包含在内,一共休假达98天,就符合法律规定。

小学女教师的产假,也遵循以上原则,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都包含在内,寒暑假自然也就包含在内,不可能顺延。

当然,如果征求我个人意见,我举双手双脚赞成顺延,连休息日都不包含在内额外计算才最棒!

国家并未单独规定教师的产假,所以教师按照通用规定享受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分类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我是小老师的闲言碎语,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寒暑假和节假日都是包含在产假里的。

我们这地方女教师的产假都是158天。



假期是根据劳动法、妇女保护权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产假的计算方法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孩子的出生日期后推158天,就是假期。有的女教师可能会在产前请假,产假还有15天的产前假。请假时,要带好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双方结婚证,请假条等材料。请假条要经过学校、镇里、教体局逐级签字盖章,产假方能生效。



产假之后属于哺乳期。



学校也会对女教师进行照顾的,不坐班,只要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就可以回家看孩子了。总体上考勤对女教师还是比较宽松的。

不包括。女教师休产假时遇到寒暑假时可以顺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原文为: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

扩展资料:

老师的产假与病假或法定节假日假期的关系:

1、产假与医疗期不可以共享。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但是,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2.产假与法定假日不可以共享。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固定时间期限,一般可以从预产期前15休假,到第98天截止,剖腹产可以延长,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是否顺延的问题

暑假假期的时间,一并计算在产假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因此原则上寒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所以说跟产假没有冲突。只能按照产假休息,能不能对重叠的假期另外安排补假。由各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拓展】

1.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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