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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威胁罪立案标准_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3:09:2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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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其中之道反制其人之身!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要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来讨论。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治安处罚。如果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1)一般的立案标准是2000-5000元以上,具体数额视不同地区而不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多次敲诈勒索的,刑法未规定数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一定要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犯罪手段。最后:强行索要了你的财物。这些都满足的情况下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达到立案标准,要符合以下两点:

1.数额较大。各个省、自治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同,每个省和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具体标准,一般在2000~5000元左右起算。

2.行为上要使用要挟或者胁迫的方法,手段不限,只要对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或者感受到威胁,被迫交出财物就构成胁迫。



每个被害人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体特点,产生不同效果。典型的胁迫方法如揭露他人隐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死亡威胁等。

8月4日,浙江杭州一名男子在嫖娼后支付了800元服务费,该女子以要暴露其嫖娼行为为由,索要6000元封口费。男子交钱后,该女子又将封口费提高到1万元,男子忍无可忍报警,女子将面临敲诈勒索罪的刑事处罚。


立案程序

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去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对报案的事实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敲诈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如电话录音、录像、恐吓的短信、朋友的证言、转账凭证等,最重要的是要证明被敲诈和恐吓。



不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于刑事犯罪立案是比较慎重的。如现在套路贷很多,这类形式的带有人身威胁性质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认为是民事纠纷,除非出现较严重的人身侵害,如非法拘禁、殴打等,仅言语威胁很难立案。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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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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