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十年x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银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如果没有造成死亡状况应该不会判处死刑,具体怎么判有法院看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示例:于双戈抢劫银行案
于双戈抢劫银行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案。1987年,上海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大案,一个叫于双戈的青年持枪抢劫了上海东体育会路的一家储蓄所,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的大案,这在当时轰动了全国。
于双戈本来是海运公安分局乘警,后来因为贩卖走私烟而被调到上海市公交公司当了一名公交车售票员,因赌博负债起意抢劫。1987年11月13日,他潜入上海海运局“茂新”轮航警值班室,盗得五四式手枪两支、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已及手铐。
抢劫银行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种判决就是在和稀泥。个人完全不认可这种判决。
首先,当事人把钱存到银行里,而且是一千万的巨款存到银行里,就是认可银行的保管能力,就是默认银行可以保证钱款的安全。反过来,银行收到这笔款项,为客户银行卡上增加了相应金额之后,也就默认了将会对这笔款项进行安全保管。这不止是双方的默契,更是《银行法》的要求。
其次,法院认为由于李某存在泄露个人信息行为,这才导致了存款的不翼而飞。这种解释牵强附会。好比假设当事人的银行卡丢了,被人在路上捡走,是不是也就意味着银行从此刻开始可以不再对这张银行卡所属的账户的安全进行负责?再进一步说,一旦客户的银行卡出现在客户目所不能及的范围,银行可以对账户安全不再负责?
第三,从报道内容看,代扣协议不需要验证账号的密码,只需要接入银行端口就可以实现扣款,而代扣协议签署前,银行却未并未要求验证身份,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客户是否泄露账号信息无关,银行的疏忽才是导致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四,建设银行作为一家全球大公司,应该有更高的姿态,应该表现得更有担当。比如新闻中的事件,银行本身明显存在巨大的责任,为什么不更主动一点?明明自己作错的事情,还不主动进行赔偿,这种行为不符合这个级别大公司的地位。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外,犯罪情节、作案动机、自首、立功等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一般判处15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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