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_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41:57 人阅读
导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公司法人与大股东的区别:

1.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经营不利的话,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的责任,超过的部分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这时通常就是破产。注册资金100万只承担100万的责任。

3.有限责任股东不须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说白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与发展。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人民法院在个案判例中的观点及学理界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主张者和被主张者。主张者即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主张者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般指控股股东,而不是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其他人员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也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告。

(2)行为要件

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规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控制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实效性落空。例如,为防止公司业务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等。

第二类,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通常而言,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

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本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

业务混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比较常见。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在外观上几乎丧失了独立性。

(3)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对于该要件,应当把握三个要点:其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其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请求;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其不当目的,并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由于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要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即使在强调成文法和法律体系逻辑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亦是如此。中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的品质,未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综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对其股东权滥用的制约。A、甲和乙都是独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为A公司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不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

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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