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犯在逃开庭能判刑吗_同案犯在逃能开庭吗?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0:24:39 人阅读
导读:如果从犯本人在A罪中是从犯,而又另外犯了B罪并且B罪已经侦查终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可以单独就B罪进行审理,待A罪主犯归案、提起公诉后再将A、B罪进行并罚。...

如果从犯本人在A罪中是从犯,而又另外犯了B罪并且B罪已经侦查终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可以单独就B罪进行审理,待A罪主犯归案、提起公诉后再将A、B罪进行并罚。

如果A罪中主犯未归案说明A罪没有侦查终结,自然不能提起公诉并审理

谢邀!

这要区分是涉及什么性质的案件。

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几种特殊的案件可以缺席审判,其他的都不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也就是说,缺席审判的刑事案件必须是: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3、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院审查后,认为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同一刑事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共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犯罪适用合并审理的制度,并案审理能够使法官对本案有统筹性、全局性的把控,与二审全面性审查的原则相吻合。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当合并审理既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触发庭审流于形式、超期羁押等问题,为此对于个别案件适合分案审理。  适用分案处理的有如下几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逃的。(2)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4)移送管辖的 。

如果主犯在逃,从犯在案件中的责任清楚,或者已经全部认罪,那么就会把案子移交到检察院,那么就会在37天内发下逮捕令,直到开庭为止。如果案情不是非常严重的话,建议聘请 律师争取 取保候审。

能开庭,但起诉书会注明同案犯的状态为“在逃”或者是“另案处理”,甚至对于一些不太重要的同案犯,因为在逃,起诉书就直接先把他“忽略”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如果说必须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归案才能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那估计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没有办法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了,人多的案件这就是现实。有一些同案犯在案发前就跑到国外的,已经归案的人司法程序必然就走在了前面,至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等他们归案后再另案处理了。

金律师近期办理了一个保健品诈骗案件,公司最大的老板就属于在逃状态,但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审判。但是这类案件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因为同案犯在逃,而拔高其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尤其是在主从犯的认定上,不能说因为主犯在逃,就把后面的从犯推到主犯的位置上,必须要拉出几个人来充当主犯、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认定。所以一个案件中如果主犯在逃,完全可能出现审判时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皆为从犯的情况。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很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有一个想法,等前面人的案件出了结果再对症下药,可能也会考虑是否自首、如何自首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坐等或是隔岸观火都是不理智的,但如何有效自首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

共同犯罪的,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不一定必须等到所有同案犯都到案才能判刑。

【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百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规定:

第九十一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附函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补充侦查机关:(五)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已潜逃或者下落不明,影响案件审理的;

【结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在逃的,并不一定非要等到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到案才会被判刑。如果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即会被判刑)。如果因为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导致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即不会判刑)。

通俗地说,如果在案的人的犯罪事实能查清的,就还是可能会被判刑。如果因为在逃犯导致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则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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