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名称与商标冲突处理权限_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0:13:28 人阅读
导读: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的主...

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因为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不同。现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目前国内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不同登记区域,企业间的字号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商标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字号则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相应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而侵犯商标专用权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具体情形指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区域,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登记是否在先,即使登记在后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理由,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等情形。

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回答一下。

商标和商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存在。商标是一商品区分于另一商品的标志,是要向商标注局申请,通过审查后才能获得的权利。是全国唯一的。

而商号则是用以区分企业与企业的标准。是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获得批准的市场主体。全国可以有多个同名的商号。

简单说,商号就是公司名,是市场主体。商标,是品牌名,是品牌荣誉的载体。是可以产生市场价值的私有的虚拟财产。

商标可以当做资产去做投资,入资,抵押,继承等。商号则不行。

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

(一)商标侵犯商号的在先权

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可能侵犯商号的在先权。商号的在先权是早于商标权存在且属于企业享有的用以区别其他企业和防止其他企业使用该名称的名称权。此类冲突表现如下:11商标权人擅自将己注册在先的他人商号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并注册,这种表现形式又包含几种情况:其一是商标权人侵犯驰名企业的商号权;其二是商标权人侵犯普通企业的商号权。21在先商号权人许可商标权人使用其商号,但商标权人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

(二)商号侵犯商标的在先权

企业经核准登记后成立,并获得自己的名称权,但如果其注册的名称已被他人在登记注册之前就注册为商标,这时也可能发生两权冲突。此类冲突也一样表现为两种形式:11商号权人擅自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和上面一样也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商号权人侵犯驰名商品的商标权:其二是商号权人侵犯普通商品的商标权。21在先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将其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但商号使用人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这种形式在实践中极少碰到,但从理论上讲是完全可能的。

、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把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列入可撤消商标之列。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解决意见》第6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明确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禁止混淆原则

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规定:在营业中使用一种名称,商号或某营利事业,工商企业,或一种印刷品的专门标志,由此可能与另一种已经有权使用的名称,商号或专门标志引起混淆者,可请求制止其使用。商号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同样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因此法律禁止任何人通过诸如混淆商品来源等行为,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获取利益。因此在《商标法》中强调了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强调了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不予登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把禁止混淆作为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

权利覆盖原则

在我国,通常对商号权的保护只能限定在商号权产生的地域范围内;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却是全国的,这就产生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地域保护冲突。运用地域覆盖原则,对于全国驰名的商号,赋予全国的地域效力,当商标权与这种商号权发生冲突,应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当商号只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商号权时,则商标的侵权认定应只限于该地区。反之,当商号侵害商标权时,侵权的范围也只限定于商号权存在的地域。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出发,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商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理局手中,这样既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又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商号权与商标权频繁冲突的紧张状态。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商事活动中更应遵守。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生产、消费领域。多数情况是当一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的商业信誉,对该商标或商号的使用能带来增值的商业利益时,他方会为商业目的去使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因此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骗手段使用他人知识财产、足以误导公众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对商号权人或商标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的救济原则。

引自《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

谭建淋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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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

因经营需要,我公司授权————————————全权代理销售我公司产品,并授权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 * * 商标,并允许该经销商在工商注册时使用本注册商标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授权经营范围:———省———市——县——街道———号,经营者:——————。授权期限:一年,自————年————月至————年————月————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方: ————公司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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