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民事还是刑事_刑事案件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有何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7:12:13 人阅读
导读:‘’怎么办?‘’依我之见:这就需要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判断原告方伪造的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对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财...

‘’怎么办?‘’

依我之见:这就需要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判断原告方伪造的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对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

A,如果原告方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诉之前就以伪造成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因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而错误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当事人民商事务的损失;

B,如果在审理或合议判决环节,因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导致独任判决或合议庭作出侵犯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裁定,让受害人的合法债权丶著作权等遭受不法侵害,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恶目的,而且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数额较大‘’标准的话,比照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已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达成数额较大的应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C,经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起诉前保全或民商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已涉嫌犯罪的,应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构成犯罪,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由法庭审理发现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进而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才能真正遏制此类犯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本罪,注意情形如下:

一、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该罪的,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主刑。

二、以虚假的事实提起刑事诉讼,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题主所成的篡改部分事实依旧属于捏造事实的情形,根据其妨碍案件审理的程度来判断,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样会构成本罪。

四、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何认定,具体列举一些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骗取夫妻另一方财产

2、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4、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5、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6、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7、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执行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五、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本罪,从重处罚

六、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谢谢邀请。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一个涉及多个罪名的综合行为。它可能涉嫌诈骗、敲诈、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个罪名。套路贷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但比较罕见。虚假诉讼指原被告互相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误导法院形成错误判决,以达到侵害第三方的目的。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合谋捏造债权债务,向法院提诉,误导法院判决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以达到侵害另一方的目的、企业破产,业主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通过诉讼转移资产,造成企业资产非法流失,剩余资产不足以偿还合法债务,侵害合法债权人利益。套路贷中,放贷人与贷款人没有利害共担关系,第三人无法通过合谋提起虚假诉讼侵害贷款人。所以,套路贷一般不会形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之间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数形态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诉讼程序问题)

该案既然系"终审时"(二审)发现该案系原告方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当事人一方自发现后应立即向该案的终审法庭(如上诉后经过二审)当庭提出一审时该案原告方涉嫌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要求终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以本案己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为由提出“撤销原判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请求,由二审法院作出上述两项裁定;

如果本案确系"终审了"才发现系原告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既然是“终审了",也就是说本案己经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应当以本案系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向“终审"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由终审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受抗诉的高级法院审理裁定发回终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而一审法院接受"终审"法院上述裁定后,经重审确认该案确系虚假诉讼并由一审法院重审此案时裁定:“发现本案己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丶中止审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机关有权依职能管辖立案侦查丶依法追究伪造证据虚构诉讼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的,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1、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事实证明。题主认为“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但是,题主这样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明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题主确信原告就是虚假诉讼的话,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当然,题主报案也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没有就去报案。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虚假诉讼罪案”中作假证的“证人”是否负法律责任呢?

依我之见一一虚假诉讼案中作假证的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罪名)?必须经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经合议庭合议现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该案件材料经审查决定立案后,依法有权传唤涉案的所有当事人丶证人丶经侦查终结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丶并经法院刑事法庭审理查明该作“假证的证人”:

——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系与本虚假诉讼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该“证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证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假案件,而该证人为了不法目的仍与所谓的“原告”共谋制造假证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谓“证人证言”,而且,该虚假的“证人证言”在该虚假诉讼罪案中的该“证言”具有基础性丶关健性作为的话。该“证人”之行为性质就不仅仅是证人,依法应当以该虚假诉讼罪犯的“共犯”论处,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论处。

一一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并未事先参与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共谋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证言是碍于朋友和亲情的情面丶没有本人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丶其证言的作用非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基础性丶关健性证据,仅仅具有辅助丶邦助性。那么,该“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的行为,仍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邦助犯”,即从犯,对于从犯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丶减轻处罚。

一一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员欺骗丶威胁所作出的虚假证人证言,依法该“证人”因主观上没有作假证妨害司法诉讼的故意,因此,该“证人”被他欺骗胁迫作假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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