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可以给个人担保吗_公司如何给个人担保贷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32:13 人阅读
导读:担保公司分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性担保公司,不论哪种担保公司都不可以自己名义放贷;根据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只有银行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根据《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分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性担保公司,不论哪种担保公司都不可以自己名义放贷;根据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只有银行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已自己名义放贷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只要不出问题,双方也相安无事。

担保公司可以给个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定代表人私自担保是否有效力,要看几个方面,某种程度上和是否挂名没有关系。

第一、担保是个要式法律行为,担保的种类很多,很多担保,法规规定要求符合要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用不动产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后,担保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质押登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心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首先要看你设立的要式。包括担保书的要式,担保合同的要式是否符合。

第二、法人代表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还要看此担保事项是否通过了公司内部决策会议,这个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董事长的授权,多大额度的担保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如果没有此内部决议,则担保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是担保权人明知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担保文件,未经过公司内部决策会议通过,该担保无效,公司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你借给担保公司的钱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无法偿还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以个人名义借款,只写了欠条,没有任何抵押的,如果此人破产或无力偿还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查封其名下的财产,如果确认无力偿还的,只能在日后执行他的收入,没有其他号办法了,因为要求一个没有钱的人还钱和要他的命一样。

公司章程,只是对应内部及股东之间的内部章程。哪怕有备案,也不能对抗经过相关程序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

得分两种情况: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是1995年实施的,作为补充,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情况一: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该人,严格保证了其名下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没有利用相关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该等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在此前提下,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破产,并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破产。如果其实际控制的拟破产公司对其他公司享有债权,其他公司也只需要及时偿债即可;如负有债务,其他公司可以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情况二:与情况一相反,实际控制人因各种原因(主观的、客观的)没有严格保证其名下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存在利用相关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该等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在此前提下,应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即该人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能仅以其对相关公司的出资为限对该等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被“揭开公司面纱”的公司也就不会被法院当做独立法人主体对待。 当然,前述两种情况是两个极端,实际情况应该在前述两个极端之间。至于是否需要“揭开公司面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该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对外负债(尤其是对银行或担保公司等相对正规的机构负债),这些机构一般都要求实际控制人个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该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很可能被债权人申请作为偿债的资产。换言之,在此情况下,该实际控制人因其所控制的一家企业破产,可能导致其失去对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

公司给个人担保贷款有两种:一种是专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按担保公司尽调情况,给出给予担保和不予担保的通知。给予担保的,在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反担保方式、违约责任和保费收取等方面有具体的约定。二是非专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有的公司参照专业担保公司操作,有的就简单了,领导定了,就给出保函。

公司给个人担保贷款,贷款个人还不上,债权人会追索到给予出保函的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有很多公司。

建议公司给个人担保贷款,应按专业担保公司操作模式做,必须要做好尽调,风险可控的可给予担保,风险不可控就要小心又小心。

保字是“人+呆"字构成的,所以有人说只有呆人才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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