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_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股权收购会计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09:14 人阅读
导读:区分同一控2113制下,非同一控制下的,只有从不并表变5261成并表这一4102项处理:个别报表母公司单1653体报表按照合并日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和账面价值(也...

区分同一控2113制下,非同一控制下的,只有从不并表变5261成并表这一4102项处理: 个别报表 母公司单1653体报表按照合并日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和账面价值(也就是对最终控制方而言持续计算的最终价值)的差异调整资本公积。 在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就是对最终控制方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合并报表 冲回原来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支付与账面差异”),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简单摊销,而是区别差异形成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支付与账面差异” = “支付与公允差异” + “公允与账面差异” 其中:

1、“支付与公允差异”,是指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也不进行摊销;当前者小于后者时,计入营业外收入,之后,也不存在摊销问题。

2、“公允与账面差异”,是指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该部分差异,不进行简单摊销,而是应当结合投资收益的确认进行相关处理。处理方式:将“公允与账面差异”按照相对应的被投资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的耗用、处置等进行结转处理。处理思路:上述“公允与账面差异”并未调整被投资企业的账面金额,因此,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核算结果。所以,应当按上述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得“账面净利润”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公允净利润”。举例: 经评估,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评估增值(“公允与账面差异”)20万元。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假设被投资企业某年净利润100万元,则: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增加的折旧额 = 20 / 5 = 40万元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净利润 = 100 – 40 = 60万元 投资企业以此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由此,“公允与账面差异”变相得到摊销。当然,上述叙述是假设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成本法”核算下不存在此类问题。此外,在新准则下,企业对子公司股权的核算,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你好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满意请采纳

首先弄明白的是,要想使b公司变成a公司的母公司,不是a公司转让股权,而是a公司的股东将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样就好理解了。原股东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a公司的股份是商品。a公司在这桩交易中,实收资本不变,只是变换了股东,股权交易的款项是由b公司直接给a公司的原股东,因此做分录: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股份数额,而不是双方交易的数额) 贷:实收资本——b公司b公司买了原股东持有的a公司股权,等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实际交易价格) 贷:银行存款a公司的原股东如果是个人,不做分录,如是公司,则做: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这里涉及到税收问题:原股东转让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不想交这个税,则符合条件按照特殊处理,具体参照财税【2009】59号文件。

《公司法》如下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叫母公司,就是对子公司控股的大股东,母公司也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是100%全资控股,那就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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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股份并未作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主流观点的角度认为,对全资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股份原则上应予以禁止,但特殊情况例外:1、全资子公司与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2、行使公司权利中, 为了达到其目的而必要时, 可以取得母公司股份, 但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及时处分母公司的股份。且全资子公司收购母公司50%或以上股份,会形成交叉控股的情形,但交叉控股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有违资本充实原则。若子公司有偿取得母公司股份, 实际上等于返还母公司在子公司成立时所认缴之股金, 造成资本空洞化。

第二, 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由于母子公司利益的关联性, 使子公司在取得母公司股份时, 往往比其他股东具有更为优越的地位, 从而使股东地位不平等。

第三,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有可能助长股份操纵和内幕人交易, 违反股份交易的公正性原则。

第四,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已发行的表决权的股份数或资本额过半数时, 或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对方公司人事, 财务或来经营时, 母子公司则演化为互控型母子公司, 此时易产生母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易, 易产生董事、监事永久保其职位之弊病。

第六, 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及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在相互持股公司中, 尽管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 但处于控制地位的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常常会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利用转移定价、预先安排利润分配、资产转让等方式减少或抽逃子公司的资产, 使子公司的债权人及少数股东权益遭受损害。

由于全资子公司是由唯一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因此全资子公司收购或持有母公司股份等同于母公司收购或持有自身股份,有违相关规定。

综上,除吸收合并等例外情况除外,全资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股份应是被禁止的。

按正常的工商流程办理就可以了。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变更协议,走股东会决议,交易,纳税,工商变更,资产清查,合并报表。呵呵,顺序稍微有点乱,请见谅。

子公司 股份是有母公司控制的 子公司财力足够收购母公司的话 就不会再股权上被母公司 控制 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光靠法人的角度看 两个都是独立的法人 有资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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