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利息如何算_求资金占用利息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08:51 人阅读
导读:当然不构成,因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

当然不构成,因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由此看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工作人员,而且款项的用途也并非为公司谋取更多的利益,而你所说的全体股东决定对外出借款项用于赚取息差的这种行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而且《公司法》并不禁止全体股东决议对外出借款项谋取利益的行为,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对外出借款项的并没有侵害任何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

所以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在去过类似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银行甩锅给员工,而这次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客户承担60%损失,也算是一种进步,多少有些安慰。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客户承担60%损失?实际上,题主的介绍并不详细,遗漏了很多重要细节。查看有关媒体披露信息,我们先来简要回顾案情真相:

2014年4月15日客户马某国债到期时,向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咨询有没有利息更高的,张某答复有一款理财产品更高,且每月付息6厘,只要提前3天告诉张某,本金可以随时取出来。马某信了,并按照张某示意开通了网银,到办公室找到张某。因客户马某手机不是智能机,所以用银行客户经理张某手机登录网银,由张某操作,马某输入密码,当天就分5次将马某资金100万转入张某母亲鹿某账户。连续3天同样操作,共计转入鹿某账户300万。

为什么本案标的又是350万呢?原来,7月1日马某又提出还想追加50万理财,并将50万存入自己银行卡中找到张某。在张某登录网银马某输入密码同样操作,下,张某将20万转入母亲账户,另外30万转入他人账户。期间,张某分别以5-6厘利息陆续转给马某27万,2015年6月24日马某因为买车,张某转给马某20万。剩余约303万部分张某因为在网上购买“伦敦金”,被钓鱼网站诈骗,全部赔光,从而引发此案。

从以上案情细节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客户存在一定过错:

第一,明知道是理财产品,却没有到银行柜台办理,或通过自己网银直接购买,竟然在银行工作人员办公室私下办理,且不关心资金流向。

第二,明知道是理财产品,也不索要理财凭证,竟然没有任何手续,心也够大的。

第三,连续多次转出巨额资金,甚至几个月后又再次追加50万理财,没有任何防备意识,显然与每月收到了约定利息有关,在高额利息蒙蔽下,彻底放弃了风险防范意识。

因此,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客户马某并未尽到自己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实施犯罪活动,于法有据,承担60%损失。

而判决银行承担40%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张某是银行员工,正因为这个身份使得客户马某信任;其次该案例中大部分资金都是在银行大厅中实施转出。鉴于此,银行对张某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40%,赔偿原告马某损失121.2万元。

本案例涉案总标为350万,除去返还利息27万,提现20万和银行赔偿121.2万后,客户马某实际损失约181.8万。那么,这181.8万是不是就彻底打水漂了呢?我认为还不一定,因为本案主体只涉及到了原告马某和被告银行,其他信息提及的犯罪人张某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对于经济赔偿责任丝毫没有提及,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常识的。按照有关规定,犯罪人张某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银行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对张某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争取进一步减少损失。

其次,本案中涉案资金主要是张某在网上购买“伦敦金”时,被钓鱼网站诈骗,所以如果有朝一日钓鱼网站诈骗案一旦被侦破,追回资金还可以弥补一定损失,或全部损失。

通过此案,再次提醒我们理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一是不要轻信高利息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是亲自到柜台或通过自己的网银手机银行办理,不要轻易让别人代为办理,或到银行网点以外任何地方办理;三是一定要索取真实有效的存款或理财产品凭证,为突发意外风险保留证据。

一、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资金用途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 (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目前很多人都交公积金, 但是很多朋友都对公积金不是很了解,很多人以为公积金交完之后,需要买房的时候才用到,实际上公积金除了买房,还是可以充当理财获得利息,还可以取现等等。

公积金余额是有利息的,具体算法如下

之前规定的利息按存入时间长短分两档,从2016年2月开始公积金存款利率一律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也就是1.5%。

依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是由人民银行制定。2016年央行、住建部及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该政策将于2016年2月21日起正式实施。

也就是目前公积金的存款利率跟银行一年期的基准利率是一样的,都是1.5%,不管是刚存入的钱,还是之前累积的账户余额,统一按照1.5%的年化利率计算,实际计算的方法跟银行存款一样,就是按照资金实际存入的天数计算。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你每个月自己交的公积金是400元,单位同样交400元,那一年的公积金就是9600元,你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交。

那2017年6月30日结息20.88元,账户余额是4820.88元。

到2018年6月30日结息总共是150.03元,账户余额累计14570.91

那到了2019年6月30日结息是296.28元,账户余额累计24467.19元。

往后也是按照这个公式去类推。

1、借款属于本单位资金。在一个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反应了它,在资产负债表中存在这样一种“勾稽关系”:资产等于负债加上权益。即为这个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我所欠的资金(但不包括已流出的欠款,貌似有牵扯到现金流量表了)和真正自己原来就有的资金。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定罪还要看该公司的性质,钻字眼的话其实还可以对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进行。

3、未经股东同意,法人或法人代表私自挪用资金进行盈利活动,整个经济活动实际上分为以下几块:

a、从公司账户上转移资金至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炒股),这一笔账在公司季度的现金流量表中肯定是查得出来的

b、放出全部股后对资金捞网,法人或法人代表必须填补相应的资金空缺,要从个人账户转账至公司账户,这一笔在现金流量表中也能查出。

4、审计还是要的。

5、存在罪名。

问一下:您是检察院的呢还是辩护律师还是原告律师?

银行是按天来计算利息的。

按企业借款的金额*日利率*计息天数

计算占用资金利息的方法:

1、可以通过计算流动资金占用率=计算期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商品销售额×100%

2、资金占用率一般指的是流动资金占用率,是指一定时期每百元商品销售额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生产的产值和取得的销售收入之间的比率。通常用产值资金率或销售收入资金率两个指标表示,反映生产单位产值或取得单位销售收入,所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其值越小,说明流动资金利用效果越好,相反,其值越大,说明流动资金利用效果越差。

资金占用成本它是指企业因占用资金而向资金供应者支付的各种资金占用费,如各种长短期借款的利息、长期债券的利息、优先股的股息、普通股的红利等。

不可以。  侵犯他人财产罪的构成与钱的数目无关的;

  侵犯财产罪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

  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五章按侵占目的的不同,共规定了三类12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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